张萍律师事迹材料
张萍 女,1969年8月生,湖北红安人,民革党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高级律师,湖北省首批三A信用等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5年。2003年以来担任政协武汉市第十、十一届委员,2006年担任湖北省第六届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民革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志愿者协会理事,湖北电视台荣誉职工。武汉仲裁委员会、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铁路公安局看守所执法监督员、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张萍律师先后获得律师资格、全国法律职业考试资格以及证券律师、执业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多项执业资格,参与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全部考试科目的培训学习,属于懂经济、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先后担任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湖北省蒲纺集团等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正确决策和经济活动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承办的“瞿某制假案”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维护怀孕妇女劳动权益而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湖北卫视、山东卫视、武汉电视台先后报道。张萍律师善于利用各项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处理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融资、公司法、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张萍律师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在开展建设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和律师文化建设主题实践活动情况成绩突出,被授予“湖北省信访先进个人”称号,她热心公益活动,长于参政议政的先进事迹被武汉市民革组织广泛宣传,以她的感人事迹为素材的演讲被评为“纪念武汉市民革成立六十周年演讲活动一等奖”。
一、张萍律师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由于张萍律师社会兼职较多,一周5个工作日,每周少则3个半天,多则5个半天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养成了把晚上和周末的休息时间当成工作时间的习惯,她认为工作着的人生是美好的人生,有信念的人永远不知疲倦。所以她从不会因为工作的繁忙而降低社会活动和律师业务工作质量,相反是精益求精,追求完美,
张萍律师连续两届担任武汉市政协委员,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五年来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缓解律师取证难》、《改善看守所会见难》、《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加强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交了多篇有分量的个人提案,获得十届市政协优秀提案奖。她作为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民革参政议政委员会成员,参与集体提案的起草工作,多次被民革省、市、区三级组织评为参政议政先进个人,作为民革界别的政协委员代表党派在市政协大会上发言。
张萍律师意识到律师既是国家法律的实践者,也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一贯坚持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以及生活中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1、参加湖北省人民广播电台《与法同行》、湖北电视台《法律在线》法制栏目的法律宣传工作,因此被聘为湖北电视台荣誉职工;2、每年到武汉铁路看守所为羁押人员义务开展法律教育、为武汉市铁路公安局做刑事证据等法律专题讲座;3、到湖北省女子监狱参加巾帼送法活动;4、受邀请到华工科大研究生院、中南政法大学弱者保护中心、武汉工程大学等多所高校做法律专题讲座,5、多次在武汉、成都、深圳、北京、参加劳工权益和妇女权益保护等公益性法律研讨会并做专题发言。6、多年来坚持为顾问单位和社会团体宣讲法律知识。
张萍律师作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武汉铁路看守所的执法监督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受到来湖北调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以及铁路公安干警的好评。
张萍接受湖北省妇联组织邀请,连续两次担任“湖北省百万妇女学法律知识大赛”评委,参与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二、开展法律援助情况
张萍律师多次为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遭辞退的怀孕女工、遭侵权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2006年5月在某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改变所开发小区公共绿地规划的情况下,她通过信访、行风评议、媒体报道、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引导该小区业主合理合法维权,避免了一起小区业主上街堵路、强行拆除违规建筑物的不稳定、走极端的事件的发生;她根据自身和同行的法律援助实践,撰写的论文《劳工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实践》获得“全国律协律师论坛的优秀论文奖”。
2004年张萍律师被聘为湖北省妇联妇女维权热线的法律专家以来,每月参加省妇联信访接待工作,为信访人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还出资资助困难群众;积极完成省律协、首义律师事务所、民主党派组织安排的各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务。
三、积极参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
张萍意识到律师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对接点,因此在社会公益活动和法律服务工作中一贯注重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为老百姓、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大多数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在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多次化解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调解成功率高,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授予“优秀仲裁员”称号;在担任某一大型政府项目建设法律顾问过程中,始终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放在首位,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化解多起工程结算纠纷,受到各方好评;在湖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大学建设工程纠纷中,注重社会影响,积极促成双方取得共识。
结合这些学习和实践活动她向省律协提交了论文,因工作成绩突出,张萍律师被评为“2007年湖北省信访先进个人”。
四、开展律师文化建设主题实践活动情况
张萍律师一贯注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证监会、省律协、各法学研究机构以及法学社团的各项学习活动,2007年8月参加了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被收入大会论文集。
她勤于思考、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律师世界》等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获得中国律师协会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张萍律师乐于助人,她身体力行的倡导“在对律师声誉没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一名律师应当尽力帮助他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虽然没有经济回报,但是有经验的积累”的律师文化理念。
张萍律师十分关心实习律师的成长,认真做好律师的传帮带工作, 尊重同行、绝不诋毁同行,让她和省内以及北京、上海、深圳、黑龙江等外地同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渠道,互相学习、借鉴和分享好的经验。
王茂坚律师事迹材料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律师王茂坚同志,多年来,始终牢记共产党员的义务,时时、处处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给全体律师做好样子。尤其是选任支部委员、所副主任后,更是不忘自己肩负的职责,以高度的集体责任感、使命感和强烈的开拓进取精神,同全体党员和合伙人一道,想方设法,扎扎实实抓好本所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不少党员、律师无不敬佩地说:近三年,我们今天所被评为十佳律师事务所、A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先进单位,党支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其中有王茂同志的一份功劳。他真不愧为省律协党委评选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
一、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
去年6月,省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下达后,王茂坚同志同其他委员一道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研究布置本所学习教育活动。在实施教育规划过程中,先后6次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分析教育情况,总结教育成绩,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8次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主讲了“公平正义”理念专题。在教育活动中,王茂同意还组织、参与拟写了两份经验材料,分别被《律师公证工作动态》、《律师世界》刊登。今年5月27日,支部委员会在组织全体党员、律师、实习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为了检验学习教育活动成效,王茂坚同志既组织,又参与拟定了31道试题,对全体党员、律师及实习人员进行了考试。其参考率达97.87%,成绩优秀11人,良好80人,及格1人。律师们普遍反映:通过这次考试不仅为迎接省律协组织的考试热了身,作了准备,更重要的是使我们接受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
二、积极带领党员、律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同六中全会决定,热情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去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后,未等待上级党委的部署安排,王茂坚同志协同支部书记及时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学习“决定”精神,讨论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经研究,提出了党员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6个带头作用的新要求。身为支部委员的王茂坚同志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定,自觉做到带头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为加强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带头参政、议政,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服务;带头开展“一案一讼促和谐”的主题实践活动,采用非诉讼和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冲突;带头参与涉法信访值班活动,热情做好涉法上访人员的工作;带头参与公益活动,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带头送法到街道、乡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服务。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年9月底,王茂坚同志用非诉讼及调解的办法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矛盾5起,承办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案件6件,4次参与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先后3次给贫困大学生、灾区群众捐款献爱心。他不仅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而且十分热心帮助所内困难律师,将自己联系的近10件案件给资浅律师承办,还给两名亲属或个人患重病的律师捐款数千元。前不久,因搬迁新办公楼房,有少数合伙人十分担心自己创收不高,承担年度摊付的费用有困难。王茂坚同志在合伙人会上第一个明确表态,除自己分摊外,多承担5万元的费用。
三、积极组织制定和执行所内规章制度,不断促进诸项工作规范化管理
在持续开展的规范建设活动中,王茂坚同志认真履行副主任职责,积极组织、参与制定了45项规章制度。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研讨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法律顾问工作操作规程都是他借鉴收集的资料完成草拟工作的。王茂坚同志不仅协力抓好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而且身体力行,严格贯彻执行每月组织全体律师、实习人员学习一次业务的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讨论疑难、复杂案件制度。到目前,已组织研讨了6次共13件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两年来,经他审批承办近千件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均未发现有利益冲突问题。今年初,本所接受省律师协会布置的组织模拟法庭教学任务,在组织律师演练期间,正值王茂坚同志的老母病危住院,他仍抽出大量时间,精心组织、指导模拟法庭的演练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学员们的好评。
四、自觉践行执业为民理念,竭尽全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在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王茂坚同志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不仅着眼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养,在头脑里扎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而且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从去年以来的情况看,王茂坚同志在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理念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给全体党员、律师作出了好样子。尤其是他以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作指导,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至尊、至重,当事人的信赖至珍、至贵为执业要旨,敬业勤业,循规蹈矩,尽心尽力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仅去年以来,他承办的50多件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满意率达100%。
李涛律师事迹材料
李涛,男,中共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具有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授予的劳动仲裁员资格,曾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交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筹)委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调解员。
2001年被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评为优秀律师; 2003年被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评为优秀通讯员;2004、2005两年被楚天交通体育台评为优秀通讯员;2006年被湖北省律师协会授于AAA信用等级律师,2006、2007两年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7年被司法厅评为优秀党员,同年荣立全省司法系统三等功,及被湖北省司法厅、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评为先进个人。
一、长期坚持义务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
该律师热心公益事业。其于2000年起至今先后任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FM1078)《方向盘红绿灯。说法》、《晚班》;湖北广播电视总台交通台(FM927)《车行天下.法眼看交通》、《城市新干线》栏目常年客座嘉宾主持人,现场接听听众热线,解答有关交通法律方面的问题。
2004年,该律师以工作室为平台,创办了湖北(武汉)交通律师网(以下简称律师网),开辟了工作室的第四媒体法律服务功能。律师网中包括交通新闻、交通法律、交通案例、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交通法律理论研究、交通刑事行政纠纷、交通合同纠纷、交通法律事务咨询等丰富翔实的内容,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专业交通资讯。律师网开通以来,点击率不断攀升,备受交通参与者的推崇,是目前湖北地区唯一的交通律师专业服务网站。
2006年与《武汉晚报》、《车友报》合作创办"交通维权专版",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宣讲交通法律,并不定期的在《武汉晨报》、《楚天金报》、《楚天都市报》、湖北经视《经视直播》、武汉电视台《百姓连线》、《公民与法》等节目中,参与了大量案件的点评;同时还在"武汉交通安全信息网"、"武汉市出租车网"中的"律师在线"版块担任版主,义务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法律咨询。该律师义务对交通类法律的宣传,在广大的交通参与者中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并在交通专业领域也产生积极影响。通过开展深入持久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努力为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供体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敢为天下者先,积极为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扫障铺路
一部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到形态各异的具体法律实务中,必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一部新法的出台,甚至由于执法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对相同法律事务做出不同裁判,从而影响到法制的权威性。李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把立法精神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结合,以敢为天下者先的精神,提出自己独到见解,被执法机关所采纳,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如2004年5月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在实施初期,如何具体运用在武汉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产生广泛争议,当时李涛律师积极配合武汉地区专业的交通类媒体呼吁相关部门统一对《道交法》第76条的运用意见,促进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出台,该意见采纳李涛律师意见,明确了当时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性质的审判实践原则,有力的保护了《道交法》生效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前的过渡期间,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和实践了《道交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此外,李涛律师还办理了许多武汉市首例案件,成为执法机关经典案例:
A、武汉首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反诉案例。
该案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武汉市首例将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性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代理垫款人反诉判决保险公司将保险限额以内的垫款直接返还的案例。在本案中因原告总损失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李涛律师经深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保险条款政策规定,代理被告(车方垫款人)向原告方提起反诉,要求保险公司替原告直接向被告返还垫付款项,最终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此后,武汉市中院因该案例确定了类似案件的审判原则,即事故垫款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原则。该案例被全国各种媒体转载,也积极的促进了其他地方法院出台关于《道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B、武汉市首例违章停放车辆致人(黄汉荣)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案。
该案件是在武汉地区首例出现的因驾驶员离车、违章停放车辆与后行来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例,李涛律师代理死者近亲属向违章停放车方及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在一审败诉的不利情况下,通过律师二审努力的代理工作,最终武汉市中院采纳了李涛律师观点,改判违章停放车辆的车方及保险公司承担了应有的赔偿责任,维护了死者方的合法权益,也确立了武汉市首例违章停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予以赔偿的案例。
C、武汉市首例农村伤者按城市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案。
该案件是武汉市第一起农村人口在城市经常居住、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后按是否按城市标准赔偿的案件,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城市标准赔偿,与其后(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的精神不谋而合。
D、武汉市首例主车、挂车相连行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双重保险交通事故赔偿案。
该案件发生在2006年,是武汉地区首例关于主车与挂车相连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车与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均对死者予以赔偿的案例。对于类似案例,因保险合同的约定既往只能按照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李涛律师经研究案情及保险法规规定,认为该约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且不能有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故提出应当获得主车、挂车两车保险在各自限额内的共同赔偿的观点,最终该观点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判决主车、挂车均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观点与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与《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试行)》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谋而合。
以上案件不仅有效维护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且成为武汉地区法院系统处理交通事故案的经典范例,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以稳定社会大局为已任,注重妥善调解重大、群体性、集团性的民事纠纷;
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维护稳定,就是要坚持有利于化解纠纷、防止矛盾计划、确保一方平安。李涛律师在办理交通案件时将维权与维稳相结合,对一些重特大的、集团群体性案件,均慎重处理,除向所内积极汇报外,还对该类案件制订了以调解为主的处置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下列举几个典型代表案例:
A、积极的宣传和讲解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改革,创造和谐行业新风。
2006年,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台了武汉市出租车行业的承包、改制措施的政策――《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自律意见》。该政策面涉及数百余家出租车企业、16000余台出租车辆,30000余名出租车司机,也引起了湖北省其他地区出租行业的普遍关注。在政策颁布和实施初期,因为出租行业从业者对于该政策的不理解、不清楚,导致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巨大的阻力,并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期间李涛律师接到众多司机的咨询和投诉,并要求李涛律师代理对武汉市客运汽车管理处的行政诉讼及对出租车公司的诉讼。为配合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在与武汉市客运汽车管理处协商沟通后,楚天广播电台交通体育频道独家邀请李涛律师做客直播间,在近两个月的时间中,每周准备了专门的时间段,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系列政策进行分析、宣传与讲解,并通过接听热线的方式现场答疑,安抚和劝说从业者顾全大局、求同存异,配合政府顺利完成行业改革。使得改革政策顺利实施,于2006年11月期间基本完成。交通体育频道及李涛律师的宣传与讲解,得到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出租车司机的广泛认同及赞扬,积极促进了出租车行业的和谐建设。
B、参与武汉出租车行业共同保险方案的制定。
2006-2007年间,武汉市出租行业协会为解决出租汽车保险争议多、保费高、理赔难的老问题,组织了数家保险公司及大型出租汽车企业、保险专家等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制定武汉出租车企业行业共保方案,李涛律师也参与了该方案的探讨制定过程,经过了长时间的讨论和激烈的争执,最终确定了具体的共保方案,该方案采纳了李涛律师提出的诸多建议。该方案的制定,解决了多年以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保险公司的行业矛盾,这也是省市领导一直关心的问题,出租车行业最终的共保方案得到省委领导高度的肯定。
C、曹颖川、曹诗玮诉湖北宏菱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张红彦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员侵害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
该案系宏菱公司职工余天宽履行职务驾驶车辆搭载同伴过程中,发生两死一伤、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该事故引发了三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起死亡赔偿案件、一起伤残赔偿案件)及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车损赔偿案件),这四起案件同时受理于江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李涛律师在接受了伤、死者的委托后,积极与郑小红法官配合,分别于四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近一年的努力工作,最终促使四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签订《调解书》,化解了四方家人的恩怨矛盾。
D、代理武汉史上最大交通事故(8.25事故)案件,贯彻了创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2007年8月25日,一辆由武汉开往湖北孝感市的客运车,行驶至107国道武汉东西湖境内时,与一辆相向行驶的失控货车相撞后,翻入路边一水塘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客运车上共有47人,其中24人死亡,2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涛律师接受客车方的委托,代理了该事故的全部处理事宜。在接受委托后,李涛律师第一时间就本案向湖北省司法厅律工处作出了重大专题汇报。司法厅相关领导指示应秉承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办理该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李涛律师严格按照厅领导指示,对全部死伤者均配合事故专案组进行了调解处理,涉案死伤者的赔偿事宜无一进入诉讼程序。
特别是对客车方司机黄某的赔偿事宜处理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精神。在本次事故中,黄某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全部死伤者及财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计算黄某的应赔偿其他受难者约270万元。但黄某在事故中也受伤死亡,留下孤儿寡母及年迈双亲,黄某遗属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围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场地,要求与其他受难者得到待遇相同的赔偿。李涛律师考虑到其遗属的实际生活困难,结合本案的法律关系,配合事故专案组向客车方作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最终说服客车方以工亡补偿为由向其支付了21万元,并明确放弃了对其遗属的追偿权。这个补偿方案最终平息了各方争议,使整个事故处理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四、李涛律师理论知识深厚,律师实务技巧娴熟,专业化优势明显的同时,还能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李涛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和参与各类重大案件逾千起,其中多数为较大标的、影响广泛的民商事与刑事案件。其勤于学习,能刻苦钻研律师业务。其在交通法律服务领域专业优势明显,在湖北武汉地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会来咨询,经常发生同一个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不约而同的来进行咨询;同时其还在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合同事务、公司法、相关侵权责任法等领域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
曾先后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长航物资总公司(武汉)、长江燃料总站、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商办工业杂志社、湖北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铁旗广告公司、湖北省公证处、楚天交通体育台、武汉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光明乳品有限公司、常青塑料(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赛纳陶瓷有限公司、武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嘉(香港)有限公司、武汉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明牌银楼有限公司、武汉市出租车协会、武汉新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市神龙绿色环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钢城支行、武汉房和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百居易房屋超市)等百余家国内外大型机构供法律服务,深受好评。
李光胜律师事迹材料
李光胜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十四年来,他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热心公益事业,执业为民,追求公平正义,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成就了一名党员律师用法律报效祖国、报效人民的崇高理想。
他分别被聘任或担任湖北省律师顾问团律师、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经济、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他先后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有突出贡献律师”并荣立二等功,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AAA律师”,被市司法局授予“规范建设年先进个人”“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在其律师生涯中,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一、 坚定政治理念,端正执业方向
李光胜律师的党龄比他的执业年限还要长,早在西南政法大学读书期间,其便以优异的表现而入党。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后,他更加注意关注国际国内大事,更加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自已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尤其是在办理有重大影响、涉及到党的中心工作和稳定大局的法律事务中,他都能以其政治敏感性,把握案件总体走向,不惟办案而办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表现出了一个党员律师坚定的政治信念。
二、 矢志学习创新、打造专业品牌
在十四年的执业生涯中,李光胜律师形成了自已的一整套执业风格,理论知识全面扎实,律师实务经验丰富,技巧娴熟,在律师服务新领域中如鱼得水。他深知,传统的万金油式的律师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只有努力不断创新,形成自已的专业化特色,才能够树立律师的法律专家形象,才能使律师事业有更高层次的发展。
他精于公司法证券法、建筑房地产法。是较早取得司法部和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律师资格的年轻律师之一。2006年初,他不负重望,又被评为“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
为打造专业化品牌,他的目光始终关注经济和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身体力行介入其中,努力发挥了其专业特长效应。
他办理的一大批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由于他案情吃得透、法律适用准确、程序法精通、证据收集到位,虽然案情复杂,但办理完毕后,都能使他在专业化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坚实。
在股权全流通后的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并购案中,李律师作为收购方的法律顾问,参与了并购的全过程。由于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在收购方自行召集和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多的困难。在李律师的精心准备下,收购团队在与证交所、证监局多次沟通下,为相关问题找到了一套解决方案,最终使临时股东大会得以顺利召开并通过了相关决议。事后,法制日报等几十家新闻媒体专门作了报导。李律师的法律实践,为全国律师今后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资料。在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祥龙电业案中,李律师作为收购方的法律顾问,在全国无任何先例的情况下,对收购方的诚信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受到了委托方和证监部门的好评。
在世纪经济大案南德集团(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辩护过程中,李律师大胆对庭审程序的不合法提出质疑,在他的努力下,庭审终于回到了法律的轨道。作为辩护人,李律师当庭洋洋万言酣畅淋漓地指出,牟臣只负责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流程,从其表现形式来综合判断,其行为只能认定为在牟其中的指示下所从事的一般工作行为。法庭最后综合吸纳了李律师的辩护观点,仅判处牟臣有期徒刑三年。庭后,《中国律师报》等多家报纸点名表扬牟臣的辩护律师的辩护精彩而不俗。
在全国首例因采纳建议而形成的著作权侵权案中,面对当地新闻媒体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庭前形成的对被告人不利的种种论调,面对着原告因愤怒随时有可能发出的人身攻击,李律师,凭着对著作权法的深入研究和对案情的深入把握,在庭上洋洋洒洒地指出,原告的部分建议虽然被被告采纳,但是,其已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也不符合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被告所称侵权并不成立。观点一出,语惊四座。事后,原告及法官都称没想到。经法庭认真研究,认为,被告的抗辩成立,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息诉服判,未上诉。一场在襄樊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就这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代理武汉某公司标的额巨大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中,直接的法律障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新合同法形成了冲突,而司法解释却至今未废除,无论是适用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均因其有冲突而对当事人产生了巨大的诉讼风险。李光胜律师面临着严峻的执业能力考验。经过认真的分析论证,李律师认为,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律,在位阶层次上属上位法,应适用。司法解释因与合同法有冲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在庭审中,对此,与被告律师产生了激烈冲突。但李律师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使合议庭最后接受了原告方的观点。事后,法官说,不适用最高院有效的司法解释判案,这在武汉是第一例,原告方代理人以其深厚法学功底做出的论证说服了我们。
在近几年中,李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多属新型案件,涉及到新法律的适用和对旧有观念的挑战。要求律师有极强的领悟能力。李律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不断地学习和吸收,因此,面对新型案件的挑战,他表现出了一个高素质的年轻律师的应有风采。
面对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李律师深知,不加强学习培训,不加强理论研究,不做一个专业化程度高的专家型律师,必将会被社会大潮无情吞没。
结合自已的业务实践,李律师将自已的专业定位于公司法证券法(并购重组和改制),建筑房地产法。为了巩固自已的专业优势,他除了多次参加全国律协和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物权法等研讨会外,还加入了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成为武汉律师中为数不多的委员之一。
近几年中,李光胜律师经办了大量的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公司投资、国企改制、资产重组,企业并购、房地产开发的案件,成为公司法和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一名专业人才。特别是,他利用他的专业优势,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武汉的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为武汉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法律人的一份贡献。
李律师不仅敏于行动,还勤于思考、善于总结,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不断地将探索的成果归纳成文。近几年,他先后在《律师世界》杂志上发表了《投资基金动作中的法律问题》《析股票交易中强行平仓的民事责任》《采纳他人建议是否构成侵权》《试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应予废止之理由》等论文。其中后两篇文章还作为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交流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
作为全国律师经济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全国律师协会并购论坛的委员,他除了每年能积极参加研讨活动外,还能主动提交研讨论文。他先后提交了《修改与完善公司法,解决股票期权的行权股票的来源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累积投票权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制度亟待完善》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有的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论文。
近三年来,李律师经办各类案件共100余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他还担任了十几家政府机关、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2006年7月和11月,李光胜律师参加了“武汉市首届房地产法律实务论坛”和“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论坛”并发表了专题演讲,在“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论坛”上提交的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论文。
三、 文明规范执业、塑造诚信形象
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使李光胜律师炼就了一身过硬的执业技能,从而演绎了一个又一个成功的案例。但是,李光胜律师认识到,仅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执业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个律师没有勤勉敬业的精神,没有良好的品行,他是无法走向成功的,也无法获得社会及当事人高度的评价。作为一名年轻的不断走向成熟的律师,他坚信先做人,后做事。工作中,他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庭审中言词缜密有度,驳斥对方有理有节,“重事实、重法律”的执业方式,使委托人充分信赖,让法官肃然尊重。
发生在武汉法院的法官腐败案,有很多律师被卷入其中,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使很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产生了信任危机。李光胜律师对此也痛心疾首,这也说明,他多年来对此的认识是恰当的:律师的执业环境确实不尽如人意,但是,如果大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都去拉关系搞司法腐败,长此以往,公平公正将荡然无存,律师将会失去执业的“诚信”根基,其贻害无穷。因此,同司法腐败作斗争,应当首先从自我做起。他在办案中,他与法官交往慎法、与当事人交往慎德,不触“高压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
2006年,李光胜律师代理了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虽然相信李光胜律师的执业水准,但是,又极为担心,怕公司困难无钱去找法官拉关系而打不赢官司,而被告公司财大气粗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李律师耐心地、直率地说,律师不包揽诉讼,也不能搞贿请法官的“暗箱操作”。这起官司我们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收集证据和研究案情上,只有证据充分,不怕打不赢官司。经过律师异常艰苦的努力,终于找到了对原告极其有利的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李律师执业14年来,既办过标的额巨大和有极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办过很多别人看来不起眼的小案,经历了各种各样的考验,但是,无论办什么案件,他都同样认真对待,推敲法律一丝不苟,搜集证据绞尽脑汁,文书制作精益求精。李律师认为,只有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靠法律吃饭,律师之路才能走得久远。在工作中,他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合理收费,案件按时归档,与同行之间从不搞不正当竞争,为年轻律师树立了榜样。
四、 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反哺社会
虽然律师没有了收入无法生存,但是,律师又不能仅仅为了获得收入而工作,律师应该多承担些社会责任,应该多为政府和社会分忧。李光胜律师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省市律协组织的各种捐款、捐献和社会公益活动,他都积极参与。当团市委及武汉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准备在西藏建一个希望小学时,他二话不说,即捐款一万元。
尽管他平时业务繁忙,但是,他还是每次认真参加市局组织的律师信访接待活动以及市律师协会和武汉晨报组织的下社区活动,在接待工作中,他充分利用法律娴熟的优势,认真地帮申诉人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很多农民工、下岗职工、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在事后还到所内找他寻求法律帮助,他都认真接待予以解决。今年6月,他带领所里二十多名律师到江汉区民意社区,参加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协和武汉晨报社共同组织的“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外来务工者权益”送法律进社区活动,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受到了务工人员的热烈欢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不仅如此,李光胜每年还亲自办理几件法律援助案件,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李光胜律师还多次受武汉晨报“法律师热线”和武汉电视台“公民与法”的邀请,接听法律热线,免费为社会上的咨询者回答了上百个法律问题。轰动江城的“武汉80辆私家车被骗恩施”一案发生后,李光胜律师第一时间赶到武汉晨报解答车主疑问,告知应如何依法妥善维护合法权益。
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李律师还会带领所里的优秀律师走到街头为人民群众面对面地免费提供法律帮助。
作为湖北省慈善总会的免费法律顾问,向慈善总会提出了依法规范发展的建议。他和所内其他律师一起,力尽所能,为湖北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是律师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李光胜律师倾其心力的专业化塑造和专业化服务,对我市律师发展的方向起到了标示性的作用,其执业中的专业精神和诚信品格有力地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我们希望他在专业化服务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好,不断为我市律师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冷春燕律师事迹材料
古语说:“自知者明,自胜者强”,谁能战胜自身的弱点,谁才能成为强者。她,一名年轻的女律师,新一代的佼佼者,以其不寻常的成长经历验证了这句古语。
冷春燕,24岁成为中国司法部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最年轻的创始合伙人,26岁成为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最年轻的仲裁员,28岁赴法留学成为湖北省第一个海外留学并获得学位的掌握两门外语的复合型律师人才,33岁被武汉市组织部选派“五个一工程”并赴英国学习,35岁成为武汉市政协委员,先后获得“武汉市十佳律师”、“武汉市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十行百星”、“湖北省司法厅十岗百优”、“湖北省司法厅二等功”及武汉市统战部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荣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一件件林林总总的成功案例,那一本又一本的读书心得,无不浸透着她的心血和智慧。
一、在政治上信念坚定
她长期以来坚持时事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坚信并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和处理涉外关系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利益,保持清醒的头脑。尤其在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立场坚定,充分体现了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素质和政治信念。
特别是作为党外人士,她更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清醒地认识执政和参政的概念,无论在国内执业还是在国外学习,始终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她以其良好的政治表现被推荐为武汉市政协委员。
二、专业上开拓创新
(一)涉外业务创品牌
2005年,湖北省省委、省政府拟决定在武汉设立单个项目投资100亿元的“芯片”项目,外方合作者系世界著名的中芯国际公司。省市领导一致要求,在该项目建设中一定要依法依规,又得要外商认为公平合理。冷春燕律师有幸被聘为该项目的专业律师顾问。在与外方的谈判过程中,她有礼有节,其过硬的专业水准,不仅令中方参与人员感到满意,同时,也获得了外方同行的高度肯定。
2006年,在加拿大最大的汽车齿轮公司全部搬迁至武汉的项目中,为了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促成该项目成功,冷春燕律师与加方律师连续谈判5天5夜,而最终的签约仪式,就在第五天的凌晨2点举行。当时,一位在场的武汉市主要领导戏称说,这是迄今武汉市乃至全省唯一一个与外商在深夜签下的合作项目。
多年来,她的足迹远涉全球40多个国家,与众多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保持了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她是目前湖北省能用双语进行专业服务的为数不多的几位优秀律师之一。
(二)国企改革创新路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武汉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正式启动。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由于企业改制涉及金融、财政、劳资、税收、国家、地方政策等多个专业领域,复杂而琐碎,对律师在这方面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这个难得的机遇,冷春燕一头扎进企业,一干就是一年多时间,由于参与较早,表现相当专业,接下来40多件国资处置案件都由她来办理,目前,武汉地区凡带“武”字头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多数都由冷春燕代理。
冷春燕冷静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化服务,不仅赢得了企业的高度赞赏,更重要的是,她通过自己的努力,彻底扭转了以前律师参与企业改制往往只是流于形式、浮在表面的印象,使企业真正认识到,只有专业化的服务才是企业和政府真正需要的,并由此探索出武汉律师业专业化发展之路。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在不断地探索与追求中,律师行业自身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律师整体实力还很薄弱,走向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尤为不足,其中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加入WTO、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律服务该如何实现自身的专业化定位和专业品牌的建设,从而从整体上强化我国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力?冷春燕律师多年来的实践,正好见证了中国律师行业在这方面的探索。
(三)政府顾问的好参谋
冷春燕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在帮助政府依法行政、发展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先后担任了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信息产业局等十多家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2005年,在担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期间,开发区内某公司正在和一家跨国公司谈判下一步合作的意向。为了取得这个项目的法律服务,武汉有的律师事务所,纷纷报出5万、8万甚至最多也只有10万元的服务费低价,可冷春燕律师报出的价位却是50万。她的理由是,要真正完成好该项目,非50万是万万不行的。然而,即使是这样高的报价,这家公司仍然选择冷春燕律师。
同样是在开发区,同样也是一件涉外谈判,冷春燕成为开发区寻找的最佳人选。在接下来的合作中,冷春燕的表现不仅获得了开发区领导的一致认同,被聘为开发区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在公益事业上充满热情
从取得律师资格至今,冷春燕办过的大案不计其数,可是她从来都是恪守一个律师的本分。无论多么繁忙,也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她都是不厌其烦的耐心解答,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甚至个人垫资。2007年有两个家境困难的武汉市民找到冷春燕,希望能用法律帮他们讨回公道。面对这样的弱势群体,她没有因为他们没有钱交律师费而将他们拒之门外,相反,她接受了委托,案件打了两年,没有收一分钱,没有吃当事人一顿饭,自己还垫资数千元人民币,当事人和法院无不为她认真负责的态度,扶贫济弱的精神所感动。
不仅如此,她和她的同事们一道积极扶贫助学,热心公益事业:
为抗洪救灾,老少边区扶贫,助学积极捐款达数万元;
1996年湖北省司法厅创立红安希望小学,她和她的同事们拿出2万元在希望小学设立“得伟奖学金”。
鄂西北的一些贫困山区,律师事业举步维艰,1998年,为山区律师订阅《中国律师报》100份;
多次参加“为下岗职工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免收代理费等形式为下岗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组织、联系境内外的慈善组织及个人(包括香港禧福协会、英国Aughton Ainthworth International law firm等)为国内的孤儿院捐助,并为其向国内的捐助行为提供无偿的法律支持;
四、在理论上与时俱进
少数了解冷春燕的成长历程的人,无不笑言她“南征北战、横贯中西”。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被司法部涉外法律人员培训班录取并修习,一九九九年以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的优异成绩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经考核,获得司法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律师从事国家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并作为除协办单位以外唯一一位职业律师参加了亚洲复兴开发银行的BOT/BOOT项目法律研讨班。同年,远渡重洋,到法国学习国际贸易,将其所学到的市场与管理知识学以致用,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市场开发为题,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作成论文,以优异的答辩成绩毕业。
二零零三年,冷春燕律师又以其优异表现被武汉市委组织部选派至英国学习,学习期间不仅了解了英国先进的法律知识,更与境外的同行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她目前正在协助办理湖北省第一家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相关事宜。
二零零七年,冷春燕律师敏感地察觉到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毅然参加了中国经济研究领域的最前沿的北京大学为期一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级研修班。
冷春燕通过自己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客观上改变了社会上长期以来对律师职业在理解和定位上的误区,把过去“当事人就是帮律师赚钱”的观念扭转到“花钱买帮助”的正确轨道上来,使当事人认识到付费之后还应该感谢律师,为整个律师行业赢得了社会公信力。
冷春燕律师的多年来的探索,为中国律师行业服务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以个人努力饯行“城信为本”的执业信念,影响了本地区的法制环境的改善,以刻苦坚韧的创业理念和果敢开拓的创新意识,推动了本地区律师业国际化的发展,以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高尚品质,让越来越多的人记住了她。
吴和平律师事迹材料
吴和平,男,汉族,现年42岁,中共党员,国家一级律师,法学硕士,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创立合伙人、副主任,武汉市“十佳律师”,湖北省“优秀律师”,湖北省首批“AAA”级信用律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法律类评审专家,湖北省企业股份制改制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关于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吴和平律师自1986年7月开始执业。1992年10月辞去公职参与创建武汉市司法局直属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现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2005年,在其积极倡导和大力推动下,原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与原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成功地实施了合并,一个经重组整合的百人大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正以全新的姿态展示于公众面前,现该所的办公面积、人员规模、管理水平、业务创收等综合实力已位居全省同行的前列。
吴和平律师自执业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优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未有违法乱纪行为。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积极接受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据虚假法律意见书的行为。执业中严格按标准收费。鉴于其管理律师事务所及政治思想表现成绩突出,吴和平律师2005年被评为湖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先进个人”,2006年被评为武汉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
二、关于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与专业知识情况
吴和平律师在二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一直崇尚敬业、勤业、精业的执业理念,业有专攻,精通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成功承办的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达三十余件。其所办的案件档案齐全,结案及时归档,档案内容齐全。为适应我国律师业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趋势,其结合自身的知识结构及业务专长,早在1997年就将其业务重点转移到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长期致力于公司、证券及涉外业务,该类业务的业务量及收费额均占其本人业务总量及收费总额的9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鉴于其工作业绩及业务能力突出,吴和平律师2003年被评为武汉市司法局“十佳律师”。2005年被评为湖北省司法厅“优秀律师”
(一)、参与企业(国企)改制、上市,促进经济繁荣与发展
吴和平律师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为湖北地区较早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正(曾)为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等近80家公司提供包括企业股份制改制(城中村改造)、增资扩股、资产(股权)重组(外商并购)、管理层持股(MBO)、股票发行上市(上柜)、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等专项法律服务,其足迹遍及湖北省内、外的二十多个市、县。其中,武汉中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柜)上市获得成功。
(二)勤于学习思考,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2005年,作为武汉力源电子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和平律师为该公司成功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之后,在当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又为该公司将股份公司成功变更设立为有限公司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2006年,为该公司成功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将一家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再将该股份公司变更设立为有限公司,并最终将其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这是我省首起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
2005年至2006年,吴和平律师先后为作为上市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项法律服务。鉴于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上市公司中第一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吴和平律师也成为了我省第一个参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律师,其由此入选2005“中国证券业新闻人物”。
2007年,吴和平律师接受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在“新三板”上市即为该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目前,该公司的申报材料已通过保荐人的内核,正待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核准。鉴于“新三板”即将开通运行,吴和平律师也成为我省第一批为即将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提供专项服务的律师。
2005年,吴和平律师还积极为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村民变股民、股份的确定及量化、《章程》的修订、股份信托等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使在原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十里铺村基础上组建的“湖北十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创设成功。
(三)、在外商并购及合资合作谈判中发挥特有的作用
2005年,吴和平律师代理法国萨克橡胶公司,成功并购武汉萨克橡胶公司,经并购后武汉萨克橡胶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为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接受美嘉国际MECAPLAST INTERNATIONAL B. V.的委托,为其全资收购武汉美嘉机械塑料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2007年,作为中方投资者的法律顾问及全权谈判代表,参加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并购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谈判并获成功,使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增资扩股,完成内资变外资的转变;2007年,作为长飞光纤光揽有限公司中方投资者的法律顾问及全权谈判代表,正在参与武汉光谷代表性企业——长飞光纤光揽有限公司的展期谈判。
(四)、法律顾问工作成效显著
吴和平律师先后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数十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武汉货车公司、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十余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在担任武汉市人民政府“武展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全局观念,起草、修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参加与国际财团的谈判,并运用其专业知识,就该工程中存在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武汉国际会展中心的落成作出了一份贡献;在涉外服务领域,吴和平律师曾(现)为美国的可口可乐、肯德基、必胜客,英国的皮尔金顿,法国的萨克橡胶、美嘉塑料及香港山源等众多的国际知名的企业或品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06年,入选《中国涉外律师》名录。
(五)、成功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吴和平律师曾成功代理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通化支行、珠海经济特区东大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亿元拆借款案,该案于2004年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
曾作为武汉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成功地为该公司与深圳南亚科工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二审代理。最后,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南亚公司返还该公司已付的数百万元货款及运费,并承担银行利息损失。
曾成功代理了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首宗近百户承租户参加的集团仲裁案。面对双方情绪严重对立、有的承租户甚至冲击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情形,吴和平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多年来积累的律师工作经验及在担任仲裁员期间所掌握的仲裁技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进行全面、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协议。
为下岗职工刘某提供申诉代理,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撤销了原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刘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起标的额仅为十万余元,为时长达四年之久、经历四个判决的艰难诉讼,终于在法院强制执行前数日,得以完满的解决。既维护了下岗职工刘其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关于参加和谐社会实践及公益事业活动的情况
吴和平律师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
多年来,吴和平律师积极参加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司法局及省、市律协组织的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参加武汉市律师协会组织的赈灾、扶贫募捐活动,曾荣获武汉市司法局“捐助希望小学先进个人”称号 ,并获武汉市律师协会通报表扬;多次应武汉电视台“都市写真”等栏目之邀,参加对有关热点案件、事件的点评活动;积极参加湖北人民广播电台《荆楚律师之声》“律师说法”节目,为广大听众解答法律问题;积极参加《武汉晨报》“律师连线”栏目及“晨报律师团社区公益行”活动,为广大读者及社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活动;2006年6月4日—9日,作为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随湖北省经贸代表团参加“2006香港·湖北周”暨鄂港经济合作洽谈会,并作为湖北省咸宁分团的法律顾问,为该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专项义务法律服务。2007年6月—9月,作为武汉市政府组织的“花楼街华宇片拆迁改造”项目拆迁专班法律咨询组的律师,定期到拆迁现场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为协助政府及拆迁人顺利完成拖延达十余年的“花楼片”拆迁还建工作贡献了一份力量,并获武汉市司法司表彰;作为全国劳动模范熊汉仙、陈伯华、严规方、张希明法律服务团负责人,为他们及其亲属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武汉市劳模屈维龄女士的委托,为其家属提供义务申诉代理服务。
四、关于理论学习、实践与研究情况
吴和平律师十分注重理论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曾参加司法部第七期全国涉外经济法律人员英语强化班的学习;曾参加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举办的证券法律业务培训班,并获证券律师从业资格;曾多次参加中国证监会、全国律协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证券、融资、并购、重组”等为主题的研讨会;2000年10月,参加了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并参加大会的学术交流。2002年,参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2003-2004年度,吴和平律师受武汉市委、市政府的委派,到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学习。其间,考察了英国皇家法院、检察院、警察局、监狱、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并在拥有一百五十年历史的“潘诺尼律师事务所”实习。作为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积极参加该专业委员会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年会上发表学术论文并作讲演,并作为评议人对其它委员演讲的论文作现场评议。
吴和平律师先后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试论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之法律漏洞及其补救》、《我国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上市公司吸收股份式兼并国有企业律师实务》等多篇理论研究文章。在英国学习期间,参与翻译《英国法律体系概要》一书。其代理的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通化支行、珠海经济特区东大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亿元拆借款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年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同年,该案的《代理词》也收录于《出庭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参与编篡《中国证券业年鉴》。2006年,其撰写的题为《信托持股—解决职工持股主体缺位的有效途径》的论文收录入《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2007年,其学术论文《浅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收录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200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五、关于从事社会活动的工作情况
吴和平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以促进市律协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现担任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法律类评审专家、湖北省综合招投中心招、评标评委,为政府采购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提供服务;作为我省企业股份制改制专家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我省上市备选企业的评审工作,促进了我省股份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作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积极发挥“民间法官”应有的作用,连续两届被武汉仲裁委员会授予“优秀仲裁员”称号。作为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正在为促进我省律师在公司、证券、金融法律专业业务水平的提高及经验交流而积极努力。
综上所述,本所通过全面地对吴和平律师从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公益及社会活动等多方面进行评查,认为吴和平律师已具备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的参评条件。本所现经全所律师大会通过,决定推荐吴和平律师作为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侯选人,请予以评审!
殷勇律师事迹简介
殷勇,男,1966年元月出生,法学硕士,管理学在职博士研究生,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
殷勇律师1990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6月获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2004年9月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1990年8月至1 996年7月,在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法律顾问,1996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同年11月至2001年6月在湖北华信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1年7月,作为发起人之一,创办湖北晴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该所主任。
殷勇律师是湖北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律师顾问团成员,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监督员,湖北省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
一、职业道德优良,忠于法律,有使命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为目的,在办案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
从业十一年来,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克服各种人为阻力,使无罪或罪轻的人得到公正判决,使久拖不决及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如湖北省农垦实业公司与武汉市汉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1995年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后未解决合同的所有争议,致使双方当事人又产生争议而导致调解后无法执行。2004年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调解书,重审此案。殷勇律师接受省农垦实业公司委托后,认真钻研此案,不放过任何一个事实和细节,为委托人据理力争。经过九次开庭、历时一年多的审理,省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了此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法律得到了正确实施。
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始终坚定地认为,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律师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始终关注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关注年轻律师的成长。针对律师在执业中“三难"现象,在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撰写《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进行呼吁。省法院、省检察院专门致信予以答复,表示在各自的系统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二、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认真完成每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及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三、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在办案中没有违反规定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行为,没有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
四、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遵守行业竞争规范,没有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
2003年1月被提名为省政协委员,首次成为省政协委员的两名专职律师之一。在担任省政协委员期间,积极参加政协全会、专门社会法制委员会会议、省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及省民盟参政议政会议及调研活动。积极参加小组的讨论,参加九个界别的联组会议发言一次,政协常委会发言一次,每年参加省政协会议、调研、视察,省民盟会议、调研,省法律顾问团工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参政议政工作不少于45天。
从1998年至今,撰写提案共23份,均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其中,《关于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由副省长郭生练等33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被全国人大采纳:《中纪委颁布的“两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受到省委、省纪委的重视,时任省委副书记黄远志同志作了重要批示,省委办公厅主办的《今日湖北重要信息》全文转载,专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省政协九届九次常委会上,《关于改革我省征地制度若干问题的建议》的大会口头发言,受到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几个月后省政府出台了我省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办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南湖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防止南湖污染进一步恶化》,获省政协优秀提案;《省委、省政府应高度重视非贫困县(市)的扶贫工作》,也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正拟出台非贫困县(市)的扶贫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近几年来,先后筹集6万元资金支持红安、崇阳两县的扶贫工作,每到一处参加调研,就义务给群众宣传法律,2006年7月,在省委统战部举办的统战部办公室主任培训班上,为办公室主任讲法制课。每年义务给贫困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2-3件。近3年来,个人为国家创税30余万元。
六、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规定的时间、时效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事务,及时客观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委托事项,诚实无欺,对有可能出现风险时对当事人如实恰当地陈述。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无与他人勾结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七、业务能力强,有能力承办复杂,在当地有影响的法律事务。法学理论扎实,勤于学习思考,业有专攻,精通金融、房地产、合同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从业十一年来,先后担任中建三局,中铁十一局,湖北三环集团,北美先锋集团、武汉双虎涂料公司(上市公司)、武汉中原印务公司、湖北新华光公司(上市公司)、中国石油湖北公司、武汉科技大学、湖北省政协等30多家法律顾问;成功策划了武汉双虎涂料股份公司、武汉电缆股份公司、湖北新华光股份公司等企业的上市方案,成功代理了省化肥农药公司与浙江龙游包装公司的票据纠纷案、江西新余钢铁厂与随州农资公司票据纠纷案、中国石油湖北公司与十堰南海公司合同纠纷案等数十件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以及办理过原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世洪与江岸区原副区长袁明藻共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省扶贫办原主任邹水清受贿案等数件具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殷勇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勤于学习思考。自大学毕业以来,学习从不间断,无论再忙,也要保持每天至少学习一小时的学习习惯,有时一天要学习四五个小时,节假日经常与书为友地在办公室度过,通宵达旦地阅读和写作则是常有的事。在律师执业期间,200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4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6月因北京“非典"推迟到下一年答辨)。在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期间,精读了数十本中外著名学者所著的民商法专著,积累了较深的民商法学术底蕴。2004年9月,又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目前己完成了全部功课,正在写作博士学位论文。
从业以来,先后在《湖北社会科学》、《社会与法》、《现代商场》、《律师世界》等杂志上发表了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从2001年至2006年先后主编、合著、副主编法学专著4本,包括与人合著《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主编《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副主编《打工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2001年),副主编《中国典型消费纠纷法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八、遵守职业规范,依法取证,依法执业,无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具虚假法律意见的行为,在职业中无为了追求胜诉有意曲解法律,或勾结法官行为,无包打官司的行为。
九、案件档案齐全。结案及时归档,档案内容齐全,能反映律师办案的过程,没有结案不归档或无档案的现象。
十、收费合理,执业中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等有意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对在办案中的其他费用,要按实际费用和当事人结清,无超额收取当事人办案经费的行为。
综上所述,殷勇律师政治坚定,职业道德优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完全符合湖北省“十佳律师"评选条件,在湖北省法律界、政界有一定声誉,是一位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中青年律师。
向贤文律师事迹材料
向贤文,男,生于1966年1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曾在地方国有企业工作。工作之余,他刻苦钻研法律,于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在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向贤文同志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政治坚定,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踏实,业务精益求精,注重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乐于奉献,不求索取,在社会各界和当事人中受到一致好评,是长阳近年来涌现出的优秀青年律师。他坚持执业为民公平正义,努力塑造律师文明服务的社会形象,为长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他多次被县司法局授予“长阳十佳法律服务标兵”,2007年,被市司法局荣记三等功。
诚信执业:为老百姓讨公道
诚信是律师执业的生命,是形象,是效益,是效率,是市场,是品牌。向贤文自执业以来他就坚信这一点,始终树立诚信至上的服务宗旨,赢得了业界的称赞。同时,他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为老百姓讨公道、为人民群众利益着想,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这正是他取得成功的真谛。
诚信所至,金石为开。超前、及时、到位、优质、高效,不仅是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而且也是增强诚信度的必要条件。他以服务为根本,努力践行执业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尽责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当代律师执业为民的风采。2004年9月,麻池中学初一学生王金娥在上体育课的时候,不幸跌倒受伤,先后到乡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武汉同济医院医治,均无明确诊断结论,家庭为医治她,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而且变卖了所有的家产,孩子的病情仍无好转。孩子家长先后多次要求学校以及相关部门解决,但毫无结果。眼看走投无路的时候,他们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慕名找到了向贤文律师。向贤文深深同情他们的不幸遭遇,决心为他们讨回公道。他先后4次到实地调查取证,在掌握大量的事实材料后,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先予执行,为其解决了1万元急需的医疗费。后来,他多次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协商调解,同时先后3次开庭。最终,向贤文的不懈努力和执着精神,深深打动了学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赔偿11.8万元的协议,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孩子的母亲李菊元流着感激的泪水说:“多亏了向律师,您真是我姑娘的救命恩人啊!”
执着敬业:据理力争担正义
向贤文律师始终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在权势、金钱面前,从不动摇和退缩,而是以一身凛然正气,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对待每一位委托人,无论身份如何、地位高低均一视同仁,从不有高低贵贱之分;对待每一案件,无论繁简程度如何及收费高低,无论是辩护代理还是法律援助,均认真对待,从不敷衍应付。他所承办的案件,都力求精益求精,不留遗憾。因此,他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审查证据等,经常分析案件到深夜。他所经手的工作都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向贤文律师始终在执业中坚持 “不激诉、不挑诉、不推诿、不激化矛盾”的原则,充分利用群众对律师信任的感情优势,依法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较好的发挥了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为创建“平安长阳”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近年来,他在执业中依法化解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上访案件近10起。
2005年,他代理渔峡口镇渔坪村周世春与县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纠纷案,在一审败诉,通过检察院抗诉再审,仍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他坚持上诉,面对各种压力,依法维权,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有效避免了当事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阻止了因原告的过激行为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向律师也因此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
奉献事业:勇担社会责任
“做一名正直的人、有良知的人、有社会责任感的人,这样的人才会成为一名真正的好律师。”向贤文律师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出生于贫困家庭的他,亲身经历过贫寒和疾苦,他对贫弱群体有着一种本能地同情和奉献之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更多的责任心。2006年,他主动请缨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服务团的工作,多次参加送法下乡活动,到村镇街头宣传法律;到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普及法律知识。更值得一提的是仅2006年,他一个人承办了4件法律援助案件,其中2件跨省、1件跨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30万元。
2006年4月11日,长阳县磨市柳津滩村产妇骆胜蓉入住宜都市某医院院,在剖腹产下双胞胎女婴后,突然心脏停止跳动,经过抢救无效死亡。院方仅给骆胜蓉家属支付5000元赔偿金。家属多次找院方索赔,并上访至宜都市政府,均未得到妥善解决。6月中旬,亲属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期望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县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向贤文律师承办该案。向贤文律师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向死者丈夫了解案情,到宜都市与院方负责人进行面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死者利益而不导致陷入长期诉讼中,双方进行调解,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院方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宜都市某医院一次性给予赔偿93066.50元。死者丈夫带着一对双胞胎女儿专程到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对向贤文律师表示感谢,是法律援助给双胞胎女婴健康成长给予了保障。
2005年5月10日,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一小煤窑发生矿井坍塌,长阳籍民工覃守桂不幸在矿井坍塌事故中导致腰椎骨折,下肢瘫痪。事故发生后,煤窑关闭,责任人外逃,覃守桂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回到家乡。覃守桂上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最基本的治疗和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挣扎在死亡线上的覃守桂通过网络发出了求助讯息。 2006年9月5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马尚云同志也作出对覃守桂法律援助的批示。远赴山西办理一个责任人下落不明的援助案件,很多律师都有很多的顾虑,既需要很长的时间,又承担很大的风险。已经办理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向贤文律师没有推让,而是主动策划援助方案,同长阳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刘宗勋,长阳中心法律服务所谢玉堂组成工作组,赴山西为覃守桂依法维权,抵达山西后,迅速向灵石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并赴事故发生地南关镇进行调查,在煤矿责任人外逃、通过仲裁诉讼维权难以见成效的情况下,通过3天艰苦的谈判,与当地镇企业管理站达成赔偿协议,由镇企业管理站代矿主支付赔偿金,并且当场支付现金5万。向贤文律师将赔偿金送到了覃守桂家中,一家人热泪长流。县长马尚云对覃守桂法律援助一案给予高度评价,“体现了执政为民,一心为民办实事的精神,应予鼓励”。湖北电视台、长阳电视台、三峡电视台、《三峡晚报》等新闻媒体先后报道了这一案例。
2006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一名妇女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哭诉了她的姐夫田玉虎在山西灵石县某煤矿打工,不幸痛失右臂,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请求向贤文律师给她姐夫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很纳闷,为什么一定要请向贤文律师呢?原来她看到了覃守桂法律援助案的新闻报道,认定向贤文律师一定能给她姐夫予援助。当事人的请求很让中心工作人员为难,向贤文律师可刚从山西办法律援助案件回来,且已经办理了3件法律援助案件了。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中心工作人员拨通了向律师的电话,并简单地告知了情况。向贤文律师只说了句“只要当事人信任我,我克服再大的困难也要去办”。10月31日,向贤文律师又独自踏上去山西为受伤民工田玉虎维权的征途。抵达目的地后,向律师迅速查看事故现场,走访调查收集证据,在掌握大量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向山西省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经过两天的座谈协商,终于达成赔偿协议:田玉虎所在的煤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田玉虎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除此之外,矿方再一次性支付田玉虎伤残津贴、护理费用合计12万元。11月5日,向律师带着田玉虎及他的家人拿到12万元赔偿金后,回到了家乡。《三峡晚报》、《依法治理》等报刊先后报道了田玉虎援助案。
2007年6月16日,贺家坪镇一对农民夫妇在从宜昌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双身亡,留下16岁的女儿汪小苏。汪小苏的亲人慕名带着小姑娘来到向贤文律师的办公室,当向律师看着小姑娘哀怨的神情,他的心情异常沉重,虽然他今年已经办理了多件法律援助案件,虽然按照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他应该接受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后才能受理,但是他主动拿起电话向法律援助中心和所主任汇报了情况,主动要求为16岁的小姑娘讨回公平和正义。在向律师得知汪小苏在宜昌某技术学校就读,家庭的突然变故让她有辍学的危险时,他主动去小苏的学校找校领导,说明情况请求减免学费,他还找到民政部门帮助小苏落实相关的优抚待遇。当同行问及他承办这个很棘手的援助案件的感受时,他感慨的说,法律援助需要一个过程,并且不一定有很理想的结果,但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不幸的小姑娘感受更多的温暖,帮助她树立面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社会各界对向贤文律师匡扶正义、无私奉献的赞誉声不断,但也有人笑他傻,“都办法律援助案件去了,律师吃什么?”面对同行的不理解,向贤文律师总是淡淡一笑了之:“律师就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富更多的爱民之心。”
罗锋律师事迹材料
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锋从业近十年来,办理了各类案件达500多件,义务提供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先后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多次被襄樊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被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评为“襄樊慈善公益之星”;荣膺襄樊市“十大爱心人物”、市第二届“十佳律师”光荣称号。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襄樊日报、襄樊晚报等多家媒体对他的事迹进行过报道。
一、忠诚执著,铁肩担道义
在罗锋心中,法律是天平,是衡量世间万物真假美丑的标准,而律师是追求法律这座天平不致倾斜的监督员。因为律师职业是各种矛盾的聚焦点,是各种冲突的交汇处;面对的是社会各种不同的群体,是人类的道德、人格、甚至尊严的最终评判。作为法律工作者,只有抛开自我、放弃私利;只有苦苦探索,孜孜以求真相;只有屡经挫折,遍偿艰辛,才能洗世间冤案,还人间真情正义,法律才能成为高悬的利剑!
“一个案件能影响到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群体的前途和命运,我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尽自己最大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是罗锋常说的一句话。他认为,案件无大小之分,他办理的所有案件,总是会尽最大努力去了解事实真相,提出公正、客观的法律意见。在执业活动中,他始终忠于事实和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
1998年底,襄铁公安处警察乔力民在襄樊市新华市场开枪打死了一商贩方某。“警察杀人”一案,轰动全国,并受到了各方高度关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对此案采用现场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罗锋和另一律师顶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安全风险出庭为其辩护,其客观公正的辩护观点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受到了一致好评,法院判处乔力民无期徒刑,使之罚当其罪。
张炜煜原为武汉银霸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经理,张与其所在的公司部分人员于1996年至1997年间数次从襄樊市多家银行诈骗人民币2800多万元,此案属襄樊市历史上最大的诈骗案。张属主犯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罗锋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张炜煜有自首情节。但因办案时间跨度大,办案人员更换等原因,卷宗中没有其自首情节的反映。经罗锋申请,法院会同公诉机关重新调取了张炜煜有自首情节的证明材料。一审判处张炜煜有期徒刑十五年。罗锋认为此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在征得张炜煜的同意后,罗律师继续为其二审提供辩护。省高院采纳了罗锋的辩护观点,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
这样的案子还有很多,罗锋先后成功地为襄城区的张富军、李甫生,谷城县的付洪昌等八人进行无罪辩护,使他们通过审判洗清了不白之冤,免除了牢狱之灾。办理了原张湾镇村支书袁光海案等等一批在我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案子。
为了办好每一个案件,对得起每一个当事人,罗锋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业近10年来,罗锋没有节假日之分。多年来,没有休息过一个星期六、星期天,“五一”、“十一”长假也是在工作中度过,从没有外出旅游过一次。只要没有外出任务,罗锋绝大多数时间都在办公室里读书、阅卷、分析案件。双休日,罗锋办公室的门经常是敞开的;每天晚上,罗锋的办公室里的灯总是亮到最后。罗锋外出奔波取证,有几次也因过度疲劳昏睡在车站而错过回襄樊的火车。有的同事说罗锋既不打牌,又不下棋,生活枯燥无情趣,有的同事戏罗锋为“工作狂”。所里的一位张姓律师对别人说:“中国有个王进喜,襄樊市有个罗锋。”
罗锋把一切献给了事业,唯独没有家和妻儿。由于长期在外奔波、辛劳,罗锋什么家务事都不会做,也没有时间去做,妻子眼巴巴地盼罗锋回来,他却懒得跟她说上几句话。罗锋儿子在襄樊四中上学,整个高一年级他不知道儿子的老师是谁,也不知道儿子的教室和寝室在哪。班主任说他是最不称职的学生家长!2006年底,襄樊市十大爱心人物颁奖时,罗锋把妻子也拉到了现场,领奖的时候,罗锋说这荣誉里面也有我夫人的一半。罗锋用这种方式哄妻子高兴了几天。
二、扶弱济困,爱心促和谐
“一个执业律师回报社会和人民的最好途径就是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罗锋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罗锋经常提醒自己,人的一生总得给社会留下一点什么,也经常思考人生的意义是什么。当罗锋看到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看到那些没有经济能力、法律知识又非常欠缺的人,异常艰难地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罗锋在想,如果我们这些懂得法律的律师不伸出援助之手,不去帮助他们,谁会去帮助他们呢?那些合法权益即将失去的老百姓,除了默默忍受,就是采取极端手段上访或闹事,甚至怨恨政府和社会。如果我们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对他们来说就是雪中送炭;对政府来说,又何尝不是分忧解难呢!?
“为什么我的眼里噙着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正是这种对弱势群体的深厚感情。1998年刚做律师时,罗锋就开始了法律援助工作。当时,襄樊市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罗锋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是自觉自愿做的。由于刚刚执业,罗锋的收入还没有当老师时的收入高,而正是这一年,罗锋却有一半的案子没有收费,但是,当罗锋看到十多位社会弱者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时,却感到十分欣慰。罗锋认为,人活在世上不能光为了钱。他说:“我不能因为没有钱而拒绝任何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如因为没有钱而拒绝帮助,我的良心将终生受到自我谴责。”
当罗锋看到一个完好的家庭因为某些部门行政乱作为而导致父亲精神失常,儿子全身的皮肤45%的深度烫伤、1/5被烫熟,最后因无钱医治而死亡时,作为一名善良的律师他怎么坐得安稳?1998年,罗锋接办了欧庙镇张东村张绍全农用车因行政执法追车翻车的案子,前后几个月的时间里,他到宜城市30多趟。最后经过行政诉讼,为张绍全打赢了官司。2006年底市十大爱心人物颁奖后,罗锋随记者一起去采访张绍全。张绍全见到罗锋的第一句话是:“恩人哪,如果不是你,我坟头的草早就长多高了。”
当看到一名中学教师因为莫须有的重婚罪而开除党籍和公职,在长达17年漫长申诉道路上煎熬时,作为一名公正的律师他怎么能熟视无睹呢?1983年,原谷城县师范学校教师李成名因“重婚”被错误地判处有期徒刑2年,出狱后,李成名一无所有,一心想平反昭雪,不间断地申诉了十多年,但案件却毫无进展。1999年,罗锋主动接办了李成名重婚案,经过艰难曲折的调查取证,最终在2000年5月,法院宣判李成名无罪。无罪的李成名因为没有工作,而且年岁已高,生活仍然艰难。罗锋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又自费多次到谷城县政府,县纪委和县教委,请求恢复李成名的党籍和公职。经过律师的努力,2001年9月,谷城县县政府、纪委发文恢复了李成名的党籍、公职。办理此案,罗锋不仅没有收到一分钱的代理费,还自己拿出2000多元,用于自己的差旅费和安排李成名数次来樊的食宿。
当看到一个满身疲惫的农民背着9岁的四肢残缺的儿子,慕名到他办公室哭诉凄惨的生活时,作为一名正直的律师他怎么能袖手旁观呢?2002年,罗锋接办了老河口市小学生李毅攀爬一根10千伏电杆掏鸟窝(电杆顶部有一鸟窝),被电击致二级伤残的案子。为办好这个案子,他放下手中其它案件,自费五次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几乎查遍了供用电方面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多次到武汉请教有关法律专家。最后,法院判决老河口市供电局赔偿各种费用89万余元。维护了李毅的合法权益,使李毅今后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障。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湖北日报等全国二十多家媒体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报道,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
这些年来,罗锋办理的类似这些法律援助案件有50多件,为办好一个案子,跑得最远的路程达2000多公里,自掏腰包累计达1万多元,前后时间跨度最长达15个月;援助对象有黑龙江、山东等全国各地的工人、农民、老干部、守岛战士等等,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人知道罗锋是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襄樊市十大慈善公益之星、十大爱心人物后,大量孤立无助或长年上访的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或咨询、或求助。有段时间,罗锋每天在办公室里接待七、八拔人,多时达十几拔人。罗锋都认真细致地查看法律法规,热情耐心地解答,有时累得直不起腰…… 但当听到同事们说“罗锋的办公室是襄樊市第二信访办”时,罗锋为自己扶弱济困而倍感欣慰,当他想到因为自己的努力拯救了一个人、一个家庭;因为自己的努力换来了一家平安、一方安宁,罗锋的内心又信心倍增。
三、坚定信仰,做一个大写的人
罗锋1987年毕业于湖北师范学院政治系,师从我国著名宪法学、法理学家李龙教授。1993年,怀着大学时代的向往与期待,罗锋考取了律师资格并成为一名执业律师。1998年初,罗锋的律师梦实现了,成为一名专职律师。从此在律师这个神圣的职业道路上,义无反顾、忠诚而执著地追寻自己的梦想……“回报社会和人民,是每个大学生的责任,更是一位法律从业者的天职”。罗锋律师牢记着老师的教导,无论是教书育人还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他都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努力为社会为人民服务。
以古道热肠,解四方疑难。因为罗锋成功办理的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多家媒体报道后,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全国各地有大量的来电、来信、来访。罗锋对各地的求助者总是有求必应,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2003年11月,一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杜姓老太太因为在河南某法院的官司遭遇不公,老太太向罗锋多次电话咨询,并寄来案卷材料,罗锋依据材料为其书寄诉讼文书。2003年12月底老太太从佳木斯市远道赶来襄樊求访。罗锋对老太太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后,请其吃了一顿襄樊的饭菜,并将其送上返程的火车。老太太临走时感激涕零:“襄樊人真好!”就是这样,近十年来,罗律师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多个老上访户解决了难题,使他们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帮助政府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树立了律师的良好形象。
遵纪守法,克己奉公。罗锋在从业活动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以法律至上,自觉遵守《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罗锋业务能力较强,能用最大的努力办好复杂的有影响的案件;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很多当事人多年后还把他当作最好的朋友看待。
衣带渐宽终不悔,蜡炬成灰泪始干。罗锋的人生信条是:清清白白立身,老老实实作人,勤勤恳恳干事。他常与同行之间说的一句话是:“要当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学会做人,除此之外,那就是勤奋”.在罗锋的心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有时几天不回家,甚至吃不饱饭,睡不好觉。罗锋曾经对人说过:“天下的事,莫过一个‘愿’字”。既然愿意,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选择了这个信仰,就应该心甘情愿地付出,况且,这点苦、这点累又算得了什么呢?
罗锋从事的工作是律师,职业在他心里,早已把律师职业看成是自己的事业。在一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事迹报告会上他借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中的一句话说:我愿将毕生的精力献给我心中神圣的事业!人生的价值只有在对社会的奉献中才能得以体现,罗锋像一根蜡烛,不断燃烧着自己。
叶桢律师事迹材料
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黄石港区总支主委,民建黄石市委委员,黄石港区政协常委,黄石市妇女儿童维权投诉服务站站长……
叶桢律师,始终牢记律师宗旨,珍视律师职业,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行业规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业内管理,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执业为民,为民执业,忠于法律,维护公平,守护正义。
一、创新机制,联动维权
助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律师的社会职责。叶桢律师由于担任黄石市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以来,更多地接触到来信、来电、来访,更多地面对弱女子,便积极探索妇女维权新机制。
2005年,经叶桢律师提议,黄石市妇女联合会多次考察,决定授予我所“黄石市妇女儿童维权投诉服务站”,聘请叶桢律师为该站站长。这不仅开创了市妇联与律师事务所联动维权的先河,而且为弱女子撑起了法律天空。市妇女儿童维权投诉服务站成立后,我所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以叶桢律师为组长,方松林、陈尚柱为副组长,汤卉、李学川、徐新胜、饶政露律师为组员的常设机构。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维权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值班律师负责登记和办理。我所对涉及妇女儿童的维权案件,有意识、有目的地分类登记、汇总,提出解决有关维权问题的建议,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市妇联汇报,市妇联领导及时批示,督促、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叶桢律师不仅重视妇女维权,而且倾心青少年工作,关注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建设。经叶桢律师倡议,黄石市第九中学、民主街小学先后成为我所法律协助单位,我所为其提供九项专门法律帮助,定向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中小学生。在繁忙工作之余,叶桢律师深入学校,了解中小学生的思想动态,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提案,义务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案释法,深受师生好评。由于叶桢律师及市妇女儿童维权投诉服务站的突出表现,2007年6月,市妇联、市政法委联名推荐我所参加“湖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二、带头维权,捍卫法益
两年多来,叶桢律师坚持每周三上午到市妇联值班,参与接访,第一时间掌握我市妇女涉法涉访动态,免费为上访妇女儿童解答法律难题,代写法律文书,代办典型维权案件,劝解当事人息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
2007年3月初,《楚天都市报》刊登的“断指新娘事件”,报称娟子结婚十天,因琐事,被丈夫王建刚持刀砍断手指。叶桢律师闻听惨案,拍案而起,主动致电楚天都市报记者,愿意无偿为娟子提供法律援助,为受害人讨回公道。经记者联系,叶桢律师到医院看望受害人,询问伤情,会见医生,送去一缕春风;经娟子(刘夭生)委托,叶桢律师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几经波折,终将恶夫王建刚绳之以法。《楚天都市报》对本案作了多次专题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徐春玲是一位新疆姑娘,不服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石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多次上访、投诉,闹得不可开交。2007年3月6日,《东楚晚报》登载了受害人徐春玲街头哭诉的照片,引起了市妇联领导高度重视。市妇联领导及时作出重要批示,指派叶桢律师为徐春玲提供法律援助。叶桢律师接受徐春玲委托后,免收受害人代理费,多次深入社区、被上诉人单位调查取证,调起多份证人证言,认真组织证据,不仅据理力争,依法抗争,而且积极做徐春玲的思想工作,劝其树立正确观念,实事求是,依法维权,终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据不完全统计,叶桢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600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200余份,免费代理4起维权案件,减免律师代理费30000余元,成功劝阻十几名妇女放弃进京上访念头。在叶桢律师的感召下,我所律师为民维权的意识普遍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三、参政议政,展现形象
律师兴,则国兴。律师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力量。经民建黄石港区工委推荐,2004年3月,叶桢律师被增补为黄石港区第五届政协委员。2007年1月,叶桢律师任黄石港区第六届政协常委。
在五届政协第二次会议上,叶桢律师代表民建黄石港区工委作了题为《加快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大会发言,受到了大会高度评价。2003年12月4日,叶桢律师受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接见。2006年12月,叶桢律师出席民建黄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当选民建黄石市委委员。2007年5月,叶桢律师出席民建湖北省第六次代表大会。2007年6月,叶桢律师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聘请为执法监督员。
叶桢律师利用工作之便,经常深入基层,广开言路,博采众长,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提案,反映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疾苦,为政府建言献策。如“充分发挥会员作用,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浅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最佳时机”、“动员多方力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建民营企业文化社团”、“重视我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临时工问题”、“关于重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信访工作中积极作用”、“整治环青山湖、磁湖菜地”、“扶持民营经济,提升竞争能力”、“关于加强我市中专学校法制教育的建议”、“加快中心城区养老院的建议”等调研报告和提案,受到了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其中《浅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最佳时机》在全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研讨征文活动中,荣获二等奖;《动员多方力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案,被区政协评为2003—2004年度优秀政协提案;“整治环青山湖、磁湖菜地”被区政协列为2007年重点督办提案。
四、文化建设,共创和谐
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当今社会更好服务的重要保证。叶桢律师不仅坚持理论学习,用先进社会主义文化武装自己,而且不断探索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叶桢律师先后在《律师世界》、《湖北民讯》、《法制调研》、《司法文化》、《商汇》、《东楚晚报》等报刊上发表各类文章35篇。
叶桢律师注重操守,诚信为本,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连续三年被黄石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先进个人。2006年8月,叶桢律师代表黄石市律协参加湖北省第二届律师电视辩论赛,取得了优异成绩。10月,叶桢律师代表黄石市律协参加湖北省司法厅、省律协组织的律师文化征文,其《初探律师事务所文化》一文在大会交流,受到与会者好评。
律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叶桢律师多次参加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妇联、市总工会涉法涉诉接访活动,多次为市人大、市政协、市妇联、市总工会提供法律帮助,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优质服务,多次参加市司法局、市妇联、市总工会组织的大型法律宣传活动,多次为弱势群体捐款,多次热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多次不厌其烦为当事人释法答疑。叶桢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共创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
律师,是法律的守护神。律师,神圣而光荣。叶桢律师象保护自己眼睛一样珍视律师称号,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展现当代律师风采。
陈建律师事迹材料
【陈建律师简介】陈建,男,1971年4月生,汉族,法学本科,研究生在读,中共党员,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04年11月至2007年5月任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2007年5月至今任中共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十堰市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十堰仲裁委员会仲栽员。
前沿阵地的一个尖兵
十堰市下辖五县一市两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特区。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特区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十堰市委市政府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被广泛地认为是十堰市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自从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陈建律师成为此两区的常年法律顾问后,他也成为了前沿阵地的一个尖兵。
2003年6月17日,省委俞正声书记在武当山主持召开了现场办公会,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特区随之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2004年底,特区通过多方面地了解比较,决定聘请我所陈建律师为特区的常年法律顾问。
2005年8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再次视察武当山特区时,要求特区借鉴国内其它知名景区好的作法对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武当山景区管理中应该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了。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就意味着要重新建立旅游观光车队,改变以前的营运模式,现有的在景区长期从事客运经营的90辆小面包车将停止营运,这也直接影响着100多个家庭。同时,还可以预料到这100多个从业者不会马上理解支持,还可以预料到一旦稍有摩擦或冲突,武当山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计划将化为泡影,武当山的旅游业将受到重创。特区领导想到了律师!要求陈律师参与进来。
陈律师了解全部情况以后,制订了工作步骤。先确立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法律依据,然后思考可行性方案。确立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法律依据后,特区吃了“定心丸”,决定成立专班制订实施方案。在制订方案时,多数人认为,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是省委省政府要求的,景区客运线路也没卖给这些业主,而且连平时正常的税还欠不少,以行政命令要求他们停运,没有什么不妥的。陈律师认为这个观点极端,不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满足这些业主的要求,肯定会闹事会出事,就摸底情况看,提出补偿的要求是每一辆车20万到30万元不等。陈律师认为这个观点也极端,也不妥。陈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还是要做思想工作,建议利用地方电视台的资源优势,反复宣传,让广大业主明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特区的权力和职责,明白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是必然趋势和好处;第二,原车辆可由特区以评估价收回;第三,每一辆车应至少安置一名人员到旅游观光车队就业;第四,再给予适当的补助。
特区领导经过研究,最后全部采纳了陈律师的建议,决定:1、车辆由车主选择自己处理或评估特区回收;2、每一辆车安置一名人员就业,不愿意就业的按照全省低保标准一次性补助3年生活费9360元;3、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退出营运的每一辆车再奖励15000元。省政府、十堰市政府同意并批准了武当山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整体方案后,2006年6月28日,武当山特区发布通告,决定从2006年7月6日起,武当山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为了作好这件在武当山特区算是里程碑式的工作,从6月28日起,陈律师连续多次在武当山电视台作访谈节目,从法律角度进行讲解和宣传。并且从28日起,吃住在当地,做工作、搞咨询、写协议,每天都忙到凌晨。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到2006年7月1日晚11时,所有的90名车主全部自愿签定了协议,表示自愿退出景区营运。2006年7月6日,武当山景区顺利地实行封闭式营运管理!
这么短的时间就取得了这么好的效果,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陈律师自己也觉得这简直是一个奇迹,是一个经典的案例!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听取特区汇报后,给予了特区高度地评价和赞许!现在,武当山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一年多了,有目共睹,效果很好,得到了特区广大群众、中外游客的高度赞赏,也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2000年,十堰经济开发区因成功地建起了“中国(十堰)汽配城”而一下子闻名全国,开发区的发展蒸蒸日上,招商引资成为了开发区的重要工作内容,海内外的大量投资也接踵而来。就在这时,十堰经济开发区选择了陈律师作为了开发区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这块热腾腾的阵地上,出现了他忙碌而不知疲倦的身影。他深知自己的责任,总是一丝不苟地审查着每一份协议、参与着每一个项目、处理着每一件法律事务。
2003年8月,从台湾来了一位姓唐的先生自称考察了几个地方以后决定要在十堰经济开发区投资几千万元办一个汽车空调制造企业。开发区非常重视,决定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接待谈判小组,陈律师也列与了小组成员。几次接触以后便进入了实质性谈判,但唐先生提出照例享受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外,还要求开发区将土地“三通一平”,还要受托按设计标准负责将厂房建起,同时交房之时,要将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一起办妥移交。交房之前,唐先生总共只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包括拆迁征地建房等,而且不提供任何担保,余款以后再分期支付。这是一个十分苛刻的条件,这也是一个相当重要项目。再次磋商,唐先生除在一些枝节上让步外,其它无让步的可能。开发区犯难了,出现了同意和不同意的两种观点。开发区决定征求陈律师的意见。
陈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后,建议不能同意,并细致地提出他的理由:唐先生是抓住我们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他让我们垫资征地、拆迁、办手续、建厂房等,而且还特别强调要按时拿到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这说明唐先生极有可能用这些土地房屋作抵押到银行贷款,到那时银行有优先受偿权,而开发区几百万的垫资将无着落,这与我们招商引资的初衷是相悖的,这个风险太大了。如果同意,而且还有其它的不良连锁反应,不利于今后的招商引资工作,还会使很多工作产生被动。 开发区经慎重研究,采纳了陈律师的建议,最终没有同意这桩大风险的“生意”。
到2006年底,开发区已有企业1800家, 2006年工业产值达65亿元、财政收入达1.56亿元!2007年增长率预计在15%以上!这些巨大成就也倾注着陈律师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2006年,十堰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决定开发区建一个“十堰温州工业园”,并且在与温州商会的协商中已经承诺在2007年9月以前将“十堰温州工业园”建成,迎候温州商家入园。
按照要求,开发区要把工业园建成土地平整和水、路、电力、电信等全通。熟悉这个地形的都知道,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这个任务,太难了,因为这里必须要开山整修水渠,仅此投资就达3000万元,还有招投标工作,另外还有拆迁补偿等工作。作为开发区的法律顾问,责无旁贷!陈律师又开始忙碌起来,遇到摩擦纠纷总是不厌其烦地疏导,各项协议合同总是第一时间细致作好,各种法律风险预案总是提前备齐。特别是在水渠招标的工作过程中,一方面能遵守纪律保守秘密,融洽地和各投标单位洽谈协商,另一方面优质高效地提供法律服务,使当时争议较大的水渠招标工作顺利完成,也为整个工程扫清了障碍。在参战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7万平方米的“十堰温州工业园”一期平整工程终于在2007年8月如期建成。开园式上,开发区领导动情地说:“陈律师,工业园如期建成,你功不可没呀!”陈律师憨憨一笑说:“这都是我应该做的。”
守着良心的底线
2004年5月的一天,陈律师接到一个不熟悉的一个电话,电话那边是一个女的声音,她说她弟弟在河北武安市杀人了,她曾在十堰电视台的节目中见过陈律师,印象比较深刻,所以就请陈律师救救她弟弟。和她见面后才知道,她的弟弟叫张本全,十堰市竹山县人,农民,1980年生,2003年到邻县的竹溪县作了上门女婿,现有一个一岁的儿子。她在哭泣中再三谈到,张本全姊妹中就他一个男孩,张本全之所以作上门女婿,他媳妇姊妹中也没有男孩。从1998年起,张一直在河北矿上打工。上个月,在河北邯郸市的老乡打电话说,张本全因杀人被逮起来了,其他情况不详。陈律师只能程序式地同她谈一些内容,办完委托手续,“她的眼里仍然充满着无奈、无助,就好象她弟弟已经判了死刑一样,到现在我还回忆得出那种眼神,虽然我们也就见了这一面”,陈律师这样回忆到。
2004年12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在武安市某旅社住居期间与该旅社老板娘王某关系暧昧,因其怀疑同住该旅社的山东籍旅客赵某与王的关系密切,遂起意报复。2003年4月19日,汪某和张本全合谋报复赵,张本全纠集了被告人段某、郑某、申某、周某,由张本全和段某购买菜刀四把,汪某在旅社踩点充当内线。当晚10时许,被告人段某、郑某、申某、周某手持菜刀窜至旅社,将赵某头部、身上砍20余刀,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指控内容相“吻合”地是,张本全的名字列在了第一位。内行一眼就看得出,这样的动机、这样的手段、这样的后果、一审又在中院审理,张本全的判决结果应该大致明确了,现在要走的就是一个程序了。
复印回来的三本卷宗,陈律师反复地研究琢磨了将近十天的时间,撰写辩护意见用了一个星期,“这是我从94年从业以来,花费最长时间的个案。” 陈律师是这样认为的。因为陈律师发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简洁明了,但从卷宗证据进行严密分析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就显的漏洞百出了。虽然陈律师也认为张本全有罪,但罪不当诛!陈律师震惊了,这可是人命关天!为了引起法官的重视,陈律师在开庭之前和法官通了一个电话,简单阐明观点以后,他特别叮嘱法官注意“合谋、纠集、买菜刀”的情节以及张本全被警方殴打前后的陈述。2005年3月27日一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阶段,16页的辩护意见再结合开庭的实际情况,陈律师用了一个多小时发表着自己的辩护意见,“我注意到了,合庭议人员并没有不耐烦,他们听得很认真。”陈律师说,“效果是很明显的,开庭后一个多月过去了,怎么还没动静,后来才知道,这个案件退查了,一直退到最初的办案单位”。
2006年5月,此案再次开庭审理。由于补侦没有出现新的证据,陈律师的辩护观点也没改变。2006年8月,陈律师收到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郑某判死缓,其余的包括张本全是无期徒刑,张本全的名字列在了判决书的第二位。陈律师连忙拨通了张本全的姐姐的电话,他也记不得主动给她打了多少电话,因为陈律师知道理解当事人焦急的心情,因为他在办案中已经养成了这个习惯。张本全的姐姐听到这个结果时,像是喜极而泣,反复着感激的话,而陈律师却平静地说:“我已告诉过张本全,如果是这种结果,我建议他坚决上诉。”
所有的被告都提起了上诉。2006年11月,案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作为张本全的二审辩护律师,压力更大了,因为二审的审理形式有可能是书面审理,对于密密麻麻的看久了眼睛痛的卷宗材料,二审法官能不能细致甄别呢?如果二审维持,那对张本全不公平!针对一审的判决,陈律师又重新开始了二审的辩护意见的撰写。二审法官告诉他,把辩护意见寄来就可以了。但他再三请求安排时间,面见法官。敬业精神总是能打动人的。12月的一天,法官终于安排了见面时间,整整一个上午,或争论,或陈述,或辩解,“我感觉他们并不讨厌我,我说的内容他们很有兴趣听。”陈律师这些印象非常深刻。当天下午两点多他又赶到邯郸中院,下午四点多,赶到武安看守所会见张本全,下午六点离开武安,又赶到邯郸,赶乘晚上回十堰的火车。——这就是他后来经常提起的只身一人“一天跑了三个城市”的故事。
2007年3月20日,这是陈律师非常高兴的一天,他收到了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二审判决:张本全改判为13年,其他被告一个死缓,其他都是无期。此时,张本全已羁押三年,陈律师也伴随着这个案子走过了三年……。
这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在所内交流时,大家对陈律师辩护意见的着眼点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无不称赞佩服。有律师问他,总有点感受心得吧?他答道:“要说感受,那就是北方冬天的风太刺骨了。心得嘛,律师工作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当事人把信任给我们,我们就得凭着良心去办事。对于犯罪,我们一样深恶痛绝,但对于罪犯,他同样有他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只有我们律师把它维护得最好。”
“我也是一位父亲”
李冬,男,15岁,从初二起辍学在家,父亲摆摊修理自行车,母亲做家政临工。2005年10月,他伙同另外两个16岁的孩子,持刀在十堰某中学外抢劫,抢得一部手机和少量现金。
2006年2月,陈律师会见李冬时,他低着头,不敢说话,手一直放在兜里,不一会儿,眼泪就流了出来。陈律师把他的手扯出来,发现一双手都冻破了,而且还有两个很深的洞。“看守所没给你治吗?”陈律师问到。“上了药,但不起作用。我的手怕冻,每年就这个样。”“为什么哭?是手痛吗?”他摇摇头,轻轻地说了一句:“我现在好想回家,好想上学。”
中午,陈律师回到家,看到放学回来的儿子,他心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滋味。“这个孩子主观恶性并不深,是可救的”,陈律师在暗暗地想。
陈律师先和李冬的父亲联系,要他按照往年的治疗方法在医院买些药送到看守所。接下来他要和学校联系。他到李冬就读的学校找到了以前的班主任,班主任知道陈律师来意后,告诉他,李冬在校期间表现不好,至于是否能继续来上学,那要学校决定。陈律师又找到校长,听了陈律师的一通话后,校长也受感动,说:“只要他能尽快出来,只要他愿意上学,我们接收他。”之后,按照陈律师的想法,学校出具了李冬辍学原因和接收他的证明。陈律师拿着证明再次找到了法官,甚至用乞求的口气说:“这个孩子不是不可救药,我们都来帮帮他吧”。
开庭那天,李冬一直流着眼泪。陈律师谈了李冬犯罪的原因、谈了李冬的认罪态度、谈了学校和社会的期望、谈了未成年应以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公诉人最后发言时专门补充到:“同意李冬辩护律师的观点”。合议庭也采取了少有的方式——马上合议,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三个孩子都以抢劫罪处以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距离开庭这天,李冬已经实际羁押了五个月零七天。
李冬上学了!放假期间他和他父亲一起来到所里,感激的话说不尽。陈律师对李冬深情地说:“不必说这么多,我也是一位父亲。作为你,摔了一跤不可怕,可怕地是爬不起来。你现在站起来了,跑起来了,这是我最高兴的地方。希望你越走越好!”李冬含着眼泪,咬着嘴唇,点了点头……。
“服务东风公司,就是在服务我们自己”
十堰市因车而建,因车而兴,被称之为车城,东风公司是车城的“半壁江山”。2003年,十堰市委市政府发出了“服务东风公司” 的号召,2003年7月,东风公司和日产公司合资,东风再度劲扬!陈律师认为这也是律师的用武之地、用武之时。
2004年9月,重庆某货运公司在重庆起诉东风公司技术中心,原告认为技术中心的货车给其拉运铝卷过程中发生了翻车事故,应当赔偿损失27万元。陈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得知,此车系技术中心车队的车,早已由职工承包,承包者又租赁给王某,王某和原告签订了运输合同后又雇请赵某开车运货,目的地在江苏,刚出重庆市区,就翻车了。王某和赵某现不知去向。陈律师认为王某是运输合同的签订者,就是合同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履行者,车辆只不过是此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客体,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并建议法院追加王某、赵某等参加诉讼。此案原告先后在当地法院3次撤诉4次起诉,直到2006年5月才结束。陈律师始终坚持观点,坚定地维护着东风公司的权益,最终没有让东风公司遭受损失。
2006年3月,东风装备公司的银行存款突然被湖南株洲市一法院冻结45万元。看了起诉状才得知,株洲市当地有一制造刃量设备的大型国有企业,该企业从1994年起给装备公司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供货,到1998年,该分支机构欠其货款40余万元。2001年,此分支机构被撤销,之前也一直是承包经营,承包者早已不知去向。陈律师通过阅卷和搜集证据后认为:1、货物都是通过托运的方式交货的,只有发货单,没有任何收货证据且多数直接发给了承包者个人名下而不是分支机构;2、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陈律师满怀信心地赶到当地法院开庭,然而,此案是独任审判,办案法官根本就不听陈律师意见,甚至公然在法庭上替原告和他产生辩论,口口声声只要钱。“我认为我还是一个有涵养的人,此时才理会‘是可忍孰不可忍’含义,但我还是告诫自己,这是法庭。我强忍着怒火。我提出了要求中止审理,以案情复杂为由要求用普通程序审理。”陈律师想到此似乎还有些耿耿于怀。休庭后,陈律师迅速找到庭长和分管副院长,他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并把承办法官不恰当的做法一一作了汇报。院领导同意陈律师的要求,决定一个月以后,重新审理。第二次开庭,陈律师很缜密地谈了自己的观点,合议庭当庭就给原告作撤诉的工作。下午陈律师拿到了准予撤诉裁定书,并一起将解除银行资金保全的裁定带了回来。
东风公司法务部领导知道结果后,非常高兴,并说:“案子交给你,我们就是放心。我们要给你庆功”!其实,这不是偶然的,从2003年起,陈律师共接受的13件东风公司的案件里,无一件败诉!
2006年5月,东风公司总部从十堰搬到武汉,东风公司决定成立东风公司十堰基地顾问团。经过多种形式的考核,陈律师被聘用,成为顾问团八个成员之一,服务联系点是东风公司车架厂。
十堰人都知道,车架厂有一个艳湖公园,历史上几乎每年都有人洗澡淹死,平时是一个不敢掉以轻心的地方。2006年6月,陈律师在《十堰晚报》上看到再次淹死两个人时,就主动和厂方联系,建议有必要彻底搞清楚艳湖公园的管理主体到底是谁以及如何管理问题?通过一个星期的走访调查和大量资料的查阅,最终找到了依据。1973年5月,“二汽车架厂革委会”从“红明大队革委会”接收了此块树林和水库,条件是车架厂保证红明大队的用水灌溉。1984年12月,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车架厂出资5.5万元征用此水库建设“艳湖公园”,2001年6月东风实业公司决定将艳湖公园等划转给东风公司生活服务公司。这就说明,至此,艳湖公园不在属于车架厂管理。人们之所以现在还认为艳湖公园是车架厂的,只能解释为知道事实真相的人少或者是东风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没有主动履行职能的原因。陈律师将完整的资料交给厂方,车架厂周建国厂长亲自听取了汇报后,十分高兴,连声说:“这么多年心中的石头总算落地了。”
车架厂有职工2300人,年产值达10亿元。如何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法律顾问的作用呢?陈律师认为必须要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并且要熟悉车架厂的经营情况和经营规律。他深入生产一线,到每个部门车间走访了解,知道大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主动发现经营中的风险点。同时把所有的规章制度梳理一遍,帮助各部门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分门别类,开展法律讲座,提高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防范纠纷能力。一年来,车架厂没有发生一起经营纠纷,从厂里中层到高层,都认为律师工作非常优秀,都认为律师的角色无法替代!
2007年8月,东风公司经“面对面”、“背靠背”等形式的考核评选,陈律师因工作扎实、成绩突出,被东风公司授予“优秀法律顾问”!发言中,他说:“作为一个车城人,一个车城律师,服务好东风公司就是在服务我们自己。”全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要想守住你的摊,必先守住你的道”
“要想守住你的摊,必先守住你的道!”这是1997年春节晚会上黄宏和巩汉林演的小品《鞋钉》里面的一句台词。陈律师认为,台词通俗,含义精辟,世上各行各业都有其道,守道才能守业!律师的“道”,就是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陈律师不仅自己领悟着这个“道”,而且在任所主任期间,多次组织全所开会讨论学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他经常讲:“律师吃的是信誉饭,如果我们自己把名声搞坏了,就是砸自己的饭碗,砸大家的饭碗!”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也是律师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陈律师以2004年全国律师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2005年党员教育活动和2006年“八荣八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带领全所深入学习,把身边的正反例子摆出来,至今大家都认为我们在这几年教育活动中是非常有成效的,仅我所近三年来无一起违法违纪事件就是例证。2005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社会众系统界别聘请14位执法监督员,律师界也有一位,他就是陈建律师。2006年12月,有一个当事人找到陈律师,见面就说:“我们听说你是中院聘请的执法监督员,肯定和中院有关系,想请你来办我的案子,律师费嘛,你直接说个数。”原来,这位当事人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败诉,已经上诉到十堰中院,而且已经委托了律师。陈律师当即就给予回绝,并且给他讲执法监督员的职责,讲执法监督员不是为了自己办案子方便,同时把律师同业竞争的规定也告诉了他。
扎扎实实做事,踏踏实实做人,陈律师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从1994年进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没有一起关于他的投诉,也从没有和当事人产生一起纠纷事件!他说,这个“奇迹”还会延续。
公益事业的热心人
2006年5月,十堰市律协决定把施洋大律师的诞辰日6月13日定为十堰律师的义务奉献日,并决定在施洋律师的出生地举办一系列的活动。陈律师非常激动,他总觉得现在大家都在忙碌,奉献精神被淡化了,这样的活动恰到好处,正是时候。他召开全所会议,讲意义、谈感受,在他的带动下,全所律师全部参加了活动。听说当地要建施洋律师纪念馆,他又捐款给予了支持。
向社会捐款对于陈律师已不再是新鲜事了,从2001年至今,每年都向市局扶贫村捐款;2006年,十堰市的房县出现了百年一遇的洪灾,他伸出了援助之手;2007年,十堰市的郧西县遭受到了重大洪灾,他再次捐款救灾。
从2003年起,十堰市政府开展了各单位的行风评议活动,十堰市广播电台也相继开办了“行风热线”栏目,每天早上7点直播。陈律师积极响应,踊跃参加,从2003年起至今年年参加,直播解答时力求准确规范,得到了广泛地好评。不仅如此,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律协每年举办的各种大型义务咨询活动,他都带头参加。今年的6月13日,是十堰市律师的第二个义务奉献日,他又和全所律师一起深入到市建设小区,义务为小区的业主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每每谈到公益事业,陈律师颇有感触,他经常说:“我们是生正逢时,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成就了律师事业,社会已经给了我们很多,而我们给社会的还不够。”
时光荏苒,轻拂出不少白发,这么多年,陈律师一直实践着自己的诺言,诠释着自己的信念。他说:“脚下的路正长。”每每看到那近似于乞求的眼光时,他不敢对视,心里颤抖;遇到不公之事时,定会拍案而起,仗义执言!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他明白自己任重而道远。铁肩担道义,热血铸青春,他定会用自己的热血和信念去追求更高的目标,去描绘更美的人生!
车城,定会为他而骄傲!
丁在元律师事迹材料
2007年春天,对于丁在元律师来说,是一个收获的季节。
1月10日,“感动松滋2006年度人物”评选揭晓,丁在元荣登榜首;1月14日,被湖北省司法厅荣记二等功;5月1日,荣获松滋市“五一劳动奖章”。
丁在元从2000年1月开始做律师,仅七年时间,就成为了松滋市几乎家喻户晓的新闻人物。他靠的是什么?
一、播洒爱的阳光
他支撑了晴朗的天空,他播洒着爱的阳光。丁在元以无私的援助办下的一个个案件,总是被人们这样评价。
2002年3月,中年妇女雷体秀带着12岁的儿子周亚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她哭诉:1993年6月4日,周亚四岁时随父母到田间玩。爬进了配电房,被电流击倒,经治疗,性命保住了,双臂却被截断,终身致残。多次找供电部门不予理睬,拖了两年多。找律师、找法官,都说诉讼时效己过。丁在元认为,要打赢这场官司,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诉讼时效。二是供电部门是否确有过错。于是,
他制订了一套周密的方案:一是由周亚继续像往年一样在暑假期间多次找供电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同情和理解,也为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创造条件;二是弄清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及安装、验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即配电房的设计、安装、施工、验收是否规范;三是对周亚的伤残进行伤残鉴定;四是申请司法救助。
2003年1月20日,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松滋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供电部门与村委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供电部门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由二被告赔偿周亚521289万元。这一赔偿数额是当时荆州市公民个人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同时亦是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的最高赔偿数额。
丁在元一直关注着周亚的成长。2006年高考,这位双臂截肢的青年,考试成绩高达508分。某学院却以他身体残疾而拒绝录取。丁在元知道后,又帮周亚向媒体呼吁。电视台专门制作了一期《残疾少年难园大学梦》节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最终,周亚被咸宁学院录取。雷体秀看见儿子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两行热泪悄无声息地流下来。2006年9月15日,丁在元又解囊资助并专程陪同周亚母子跨进了咸宁学院的大门。
二、肩担正义天地宽
当前,农民工维权问题与日俱增。丁在元执业七年来,办案490余件,为农民工维权就占了一半。
松滋西部的大山深处有一座座小煤窑,矿工都是附近的农民。矿主为获取最大利益,未给矿工办理工伤保险。矿里发生事故,只要不死人,伤者经简单治疗后,再无其它待遇。2004年11月,一座煤窑发生井下事故,矿工杨波腿部受伤,矿主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借口,不给他工伤补偿。杨波请丁在元主张权利,丁在元认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他着手调查取证。矿主听说杨波请律师与他较劲,对矿工们实行要挟,公然说,谁讲出杨波在矿里受伤,谁就滚出去!矿工们担心失去工作,断了家庭生活来源,闭口不谈此事。矿主还操纵社会盲流围攻律师,障碍显而易见。丁在元叫杨波把敢讲真话的矿工逐一排名,并请其亲友做工作,说服他们作证。在夜深人静时,丁在元挨家挨户上门获取证据,将杨波与矿主的劳动关系和因工受伤的事实搞清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了杨波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仗人间义。丁在元深知“义”字的重量。他为“义”而战。2001年7月,丁在元的法律顾问单位龙潭桥村的村民刘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建筑公司任保安时,下夜班后死在床上。家人处理后事在那里等了三天,连尸体也没见着,村委会委托丁在元赴东莞协助处理。,公司声称,员工刘成因病死亡,只能支付安葬费和其家人的必要路费,其他一概不管。面对刁难,丁在元主动摊牌,摆出刘成因工死亡的四条理由:一是建筑工地无严格的工作时间,随时可能应付突发事件,决定了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二是所谓员工宿舍只不过是工地临时工棚,死者未离开其工作地点;三是工作环境恶劣,且未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丁在元驳得公司负责人理屈词穷,按工伤待遇给付了补偿费用。
三、用忠诚践行诺言
丁在元诚实、正直,具有同情心,对社会一诺千金。几年来的律师生涯,折射着他内心的坦荡和善良。
2006年9月29日,农电工黄继平因意外事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与用工方为工伤认定和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强行将尸体运到供电所。丁在元接受参与调解的委托后,在乘车至供电所途中遭遇车祸。他头部受伤昏迷过去,同行的人将他送进市中医院。丁在元苏醒后,担心死者家人一时激愤,激化矛盾,见自己未伤及要害,急忙请医生注射了一支防破伤风针剂,立即赶到调解现场,及时劝导死者家人不要冲动,制止了“闹丧”行为,耐心与用工单位协商。饿了,和死者亲属吃盒饭;困了,在条椅上躺一会;头痛得厉害时,服几片镇静药剂。经过两天一夜谈判,用工方依法给付了黄继平死亡补偿费用。
丁在元是个出名的孝子,但他深知忠孝不能两全。2003年7月,他74岁的母亲生了重病,一直卧床不起,医生说,弥留的日子不长了。一天中午,丁在元正在床前一勺一勺地给母亲喂粥,家里来了一位心急火燎的青年人。他家住水淹淌村,其兄蒋谋华在山东省烟台市某钢厂因工死亡,请丁在元与他去处理后事。来人看到眼前的一切,觉得不忍心,正想离开。此刻,丁在元的母亲用微弱的声音说:“你们的话我听见了,不要管我老婆子的!” 丁在元贴在母亲耳边说:“妈,您不怪我吧?”母亲微微一笑说:“儿子,你去吧,妈希望你能在世上多积德,多行善。” 丁在元深感自己欠母亲的恩太多,不觉两行热泪顺着脸颊流下来。他暗暗将这种歉疚藏在心底,争分夺秒,日夜兼程,抵达了烟台市。协商赔偿事宜。这时,家里传来母亲病逝的噩耗。丁在元伫立在异乡的星空下,回想起那天与母亲一别竟成了永别,泪如雨下。他悲痛万分地赶回家,久久跪在母亲的灵柩前……
丁在元情系社会,热心于公益活动。2006年6月,自费创办了全国首家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公益性法律网站《中国新农村法律服务网》,让更多的人在网上享受到他的法律服务。网站开通以来,他每天坚持维护工作,及时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手机昼夜开机,方便网民法律咨询。目前,已有万余人次上网浏览,为二千余人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
四、游刃于法庭内外
丁在元潜心钻研法律。1994年参加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函授,取得了法学本科文凭。 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一举过关。
宝剑锋自磨砺出。疑难案件在丁在元手里,己是游刃有余。2003年5月,刘家场镇个体经商户杜明星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拘留,并搜走其12万元存款。丁在元担任了辩护人。在调查和阅卷时发现,认定杜偷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庭上作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被法院采纳。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公安机关对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杜明星委托丁在元代理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返还非法没收的财产。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2004年7月,公安机关又以原罪将杜逮捕。紧接着检察院提起公诉。丁在元再次担任辩护人。2005年10月,杜明星获无罪释放。,公安机关返还了非法没收的12万元。
丁在元有一种特殊的能量,总是能控制局面,争取主动。2005年6月,新江口镇发生了一起少年斗殴引起的血案。从小随做生意的父母从福建莆田来松滋,辍学在家的林某用刀捅死一学生。林某父母抱着一线希望找丁在元律师,期望出现奇迹。
经阅卷,丁在元认为林某犯罪事实清楚,但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存在疑点。为了证实林某的出生时间,丁在元赴福建莆田调查取证。在当年的接生员家里找到了林某的出生登记卡。据此推算出林某未满18周岁。一审法院于事实不顾,仍然判处林某死刑。丁在元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上存在重大错误,建议林某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对林某的上诉非常重视,派专人抵福建莆田对其出生时间进行核实。最终将林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树高者鸟宿之,德厚者士趋之”。《湖北卫视》、《楚天都市报》、省律协《楚天律师》网站,《荆州电视台》、《荆州日报》、《松滋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报道了丁在元的事迹;《江汉商报》、《洈水杂志》发表长篇报告文学《金松剑客》,诠释了他的人生。
丁在元注视着属于自己的路,继续勉励自己: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鲍志江律师事迹材料
鲍志江律师曾说过:“当律师这份职业主宰了我的生命理念、生存意义与道德良知的时候,我内心深处对这份职业所怀有的深厚感情,是无法用语言来描述的。职业赋予我们的使命是任重道远的。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将要承载比别人更多的勤劳和智慧,还有正义、勇气与良知。既然律师事业是我人生的选择,那么,我愿为律师事业的辉煌奉献我的人生。”
他是这样说的,更是用实际行动来证明的!
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下福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真情关注我市外出农民工
孝感市外出农民工林海路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联邦印染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6月12日,林海路在整理车尾冷却轮上的布匹时,突然意外发生了:林海路左手被冷却轮上的两个滚筒夹住并卷入。无情的事故造成林海路整个左手臂及手指残废,急需治疗费用达10多万元。未料想的是,林海路所工作的单位既不承认有劳动关系存在,也不申报工伤,更不给付一分钱的医疗费用。当林海路全家人心急如焚、走投无路时,抱着侥幸心理投书报社的一封求救信辗转到了鲍志江之手。鲍志江律师二话不说,当即将手头的一件商行风险代理案交给同事,自己和家人打个招呼就乘车前往福建,他要为农民工打官司!在火车上人多无座位,他硬是蜷缩挤在火车车厢接头处。到达福建晋江后,他住的是最便宜的地铺,吃的是最普通的饭菜:咸菜和馒头。
为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鲍志江又以应聘者的身份进入了该公司车间。通过半个月的车间“打工”,鲍志江不仅搜集到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一系列证据:如工作卡、签到表、工资册,还巧妙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等作了录音。由于厂方拒绝为自己的工人申报工伤,鲍志江又走访了医疗机构,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厂方见动真格的是外地律师来维权,采取了“两面手”的做法:一方面指使人盯梢,一方面派出专人送来红包收买鲍志江。但是,一心为民工维权的鲍志江根本就不吃这一套,在经过三下福建后,他终于在毗邻工厂的村户农家的地铺上相继完成了一系列法律文书,如劳动关系认定书、工伤待遇申请书、律师建议书、陈情书等。终于,在经过六个回合的较量,对方同意进行劳动仲裁。在开庭的那天,鲍志江娴熟运用各种证据证明案件相关重要事实,最终使厂方被迫达成了一次性给付相关费用的协调协议。
鲍志江心系农民工,三下福建积极帮助外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他的事迹经《孝感晚报》跟踪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而有记载可查,为农民工讨要工钱、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鲍志江律师办理类似这样为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案就有20多件,岂止是免费维权,在办案的过程中,他还常常慷慨解囊。而在他的办公室和家里的桌柜里,按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实报实销的汽车火车票和住宿发票就有几屉子。
深入扎实的作风
伸张正义追求公证洗冤案
在执业中,注重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鲍志江认为法律的价值就是追求和体现社会的正义,律师办案,就是为了实现这一价值,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为此,他刻苦钻研法律,虚心向他人请教,掌握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别和特征,并认真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充分阐明自己的意义。
2006年底,正办内退手续的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村镇办”主任付友田,莫名其妙地被逮捕了。公诉书称: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间,时任朋兴乡“村镇办”主任的付友田在明知所辖朋兴店开发小区无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听取领导劝说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分别为拥有该小区的孝感市金能公司补办了一批房产证,致使补办的房产证分别被孝感城区个体户熊校军、陈军两人凭证办理出房屋他项权证,在原孝感市城市信用社分别诈骗贷款90万元、30万元,除依法追回熊校军贷款本金20万元外,下余90万元贷款本金迄金未能追回,要求追究付友田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此案一出,在当地引起一阵恐慌,负责小区工作的干部们唯恐遭受牢狱之灾。区政府也担忧此案将影响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司法部门也对此案的定性说法不一。一时间,付友田案闹得满城风雨。鲍志江主任在获悉本案情况后,凭着对事实的透彻了解,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敢打硬仗的作风,毅然决定为付友田作无罪辩护。
鲍志江开始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调查走访,获取了大量第一手材料。通过对材料的反复琢磨、考证、分析,坚持认为公讼书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付友田没有非法目的和行为,贷款未还与颁布发房产证无法律上的必须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鲍志江在法庭上的辩论,事实充分,举证详实,令法院对起诉的“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敢遽然作结,最终倾向鲍志江的意见,判决无罪。公诉机关不甘心败在律师手下,又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力抗诉,过户手续的行为,其贷款是否有损失,现尚无法确定,更不能说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孝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极为重视,专门邀请武汉地区刑法专家对此案作法律论证,结果专家意见也与鲍志江的意见同出一辙,遂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鲍志江律师还常年为困难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从2002年起, 他担任《孝感晚报》的《举案说法》栏目联系人,亲自搜集各种案例,用发生在人们身边的事件进行案例分析普及法律知识,他同时还为读者义务解答所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严格管理
讲求信誉树立了良好形象
为了树立本所良好的信誉形象,鲍志江律师从多方入手,加强自律管理,狠抓队伍建设。
一是坚持每周五下午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学习“三个代表”和“以德治国”的论述,学习优秀党员、优秀律师的事迹,并以律师队伍中的反面教材,警示全所律师,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就会滑到金钱至上的邪路,就会丧失律师的良知和人格。2007年6月,某集体企业上十名老人慕名来到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他们代表厂里其他人,因退休后的社保纠纷,奔波四年未能得到解决,老人们决定集体上访,希望在这里找到上访的可靠依据,必要时提起集体诉讼。鲍志江高度重视此事,但并未立即受理,而是亲自带领另两名律师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半个月的紧张工作,最后发现是因为老人们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有误。他们于是和老人们耐心交谈,相互沟通,解答当事人的疑虑,最终使老人们消除了对企业和政府的不信任,避免了一场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鲍志江律师还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顾问团工作,并多次参加地方党委和政府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效果明显。
二是坚持每半年一次的自律检查,在个人自查的基础上,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促进了相互监督。
三是针求当事人的意见。今年6月底7月初,鲍志江律师组织了对律师事务所的所有顾问单位的走访活动,通过走访,了解了本所律师的工作情况,当事人对本所的意见和评价,切身感受到当事人对律师的殷切希望。走访结束后,鲍志江律师向全所作了通报,组织全所律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进一步促进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也更密切了与顾问单位的关系。
四是建章立制,奖罚分明。为了促进学习、提高办案质量,鲍志江律师组织建立了请假制度,鼓励律师学习制度、开庭评议制度、案卷归档制度,并带头执行,严格管理,敢于批评。对于学习不到、拖延归档的个别律师,鲍志江不留情面,给予了经济处罚。而对于到外地学习的律师,按本所制度,给予了报销部分费用的鼓励。在鲍志江的带领下,全所形成了努力学习,团结互助,依法办案的良好风气。
精诚所至,天道酬勤。鲍志江律师先后被孝感电视台、孝感晚报、孝感市南申公司、环美广告公司、孝感市公管站、孝感市民政局等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指名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而他在担任十几年的主任、副主任律师期间承办了各类案件上千件,其中轰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案件上百件,他还发表了有影响的论文4篇。2002年,鲍志江律师被评为“律师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评为“孝感市十佳律师”;2007年6月被评为了“孝感市优秀律师”。在他的领导下,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也是成绩斐然,2003年被孝感市司法局评为“先进集体”,2004年被孝感市人事局、司法局联合授予全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杨玉喜律师事迹
在江汉平原的汉江河畔,有一所全省乃至中南地区软硬件建设堪称第一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执掌该所的是一位年逾半百的智者。他执业二十六个春秋,不仅擅长办理民商案件,而且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有独到建树,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更是独具特色。他领导的律师事务所也冠誉全省——省司法厅确定为县域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示范点。省司法厅、荆门、钟祥市委、市政府鉴于他骄人的业绩,给予高度评价,先后多次授予其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知识分子、最佳知识分子、特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党委政府信服,同行律师折服,人民群众爱戴,堪称县域律师的一面旗帜。他就是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杨玉喜。
一、扎根基层,无怨无悔
1980年初,杨玉喜刚刚步出大学校门,组织上即委派他筹建钟祥县法律顾问处,他成为县城中第一位执业律师,开始了律师生涯。当年岁末,省司法厅召开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作为全省最年轻的一位律师,他向大会介绍了《为十个杀人案件辩护的体会》,受到省厅领导和全省律师的赞誉,与会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俊同志也给予高度评价。
农民常松山因销售苹果与某大型商业集团发生纠纷,常松山上访到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按司法程序处理”。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被告方自持财大气粗,聘请了五人的律师团参与诉讼,常松山则委托杨玉喜律师代理诉讼。《人民日报》、《湖北日报》等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采访。庭审中,杨玉喜律师以无可辩驳的证据,娴熟的辩论技巧折服了被告方,被告方当庭认可了常松山的损失,并表示同意赔偿。《人民日报》、《湖北日报》均作了专题报导。
冷水空军机场弹药库被盗,案件侦破后,有关部门在案件尚未进入诉论程序之前,夸大宣传,将案件定性为“反革命盗窃枪枝弹药案”,省主要媒体作了专题报导。开庭审理前,省委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省、地、县三级有关领导,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党内联合办公会”统一认识。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上级组织负责,对涉案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杨玉喜律师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刑法》关于罪名的设置等方面,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反革命盗窃枪枝弹药罪,仅构成盗窃枪枝、弹药罪。省委领导同志保留杨玉喜律师的辩护观点。最高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最高法院原院长江华同志作了专题批示,肯定了杨玉喜律师的辩护意见,避免了一起错杀案件的发生。此案在全国的刑事辩护历史上留下了一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了探索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杨玉喜律师结合不同顾问单位的不同特点,拟定不同的工作方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二部队”的法律顾问经验受到总后肯定向全国推广,钟祥供销社的法律顾问经验受到商业部门的肯定在全国商业系统推广。二十多年来,杨玉喜律师受聘担任8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续聘率达到100%。
骄人的业绩赢得了组织上的信任,原荆州地区司法局与钟祥县委协商,选调其参与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省司法厅原有关领导到钟祥,商调他参与省律师中心的管理工作,县委、县政府鉴于基层法律人才缺乏而执意挽留。消息不胫而走,接受过他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负责人纷纷登门挽留,真情厚望打动着他的心扉。他陷入了两难选择之中,高层管理既具挑战性,更具发展性;而基层法律人才缺乏,基层群众渴望法律帮助更具现实性。为了报答地方组织的培养,人民群众的深情厚望,他下决心扎根基层,一干就是二十多年,勤勤恳恳,无怨无悔!
二、开拓进取,再创辉煌
为了给杨玉喜律师压担子,县委任命他担任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任法律顾问处主任。上任伊始,局长脱产学习一年,他主持全面工作。当年,他不仅筹集资金180万元完善了司法局的基本建设,而且创下了四项业务工作全省第一的好成绩。在省厅召开的基层司法局长经验交流会上,杨玉喜同志作了《怎样当好基层司法局长》的专题发言,受到省厅领导和与会同志的一致赞扬。他亲笔撰写的《怎样当好基层司法局长》被省厅评为优秀论文,并颁发一等奖。
正当杨玉喜同志开拓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县委酝酿给其压更重的担子时,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网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务院要求“加快律师工作改革的步伐,逐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律师体制,使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国务院的号召如春风吹拂他的心田,如号角激励着他的斗志,深化改革,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就意味着放弃看好的仕途。辞去公职,放弃仕途就意味着自断后路,而国办体制的律师事务所靠财政供养的确没有发展前途。改革是大局,发展律师事业是已任,舍我其谁?面临人生的第二次选择,他义无反顾,连续五次向县委提出书面辞呈。鉴于他为司法行政工作做出的重大贡献、鉴于县域经济尚不发达,律师事务所自谋发展面临重重困难,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头找他谈心,致力挽留,但为了律师改革的大局,为了律师事业的发展,他最终还是选择了辞去公职,牵头领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道路。在喜祥律师事务所成立大会上,他向省厅领导、县委、县政府领导, 向与会的数百名各界人士发出了铿锵有力的誓言: “开弓没有回头箭,破釜沉舟路更宽。”坚定的信心,无畏的气概,鼓舞全所律师的士气,扬起了开拓前进的风帆。
为了响应省厅领导“打破小卖部形式”的经营格局,创造上规模、上档次的高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号召。他召集合伙人会议,确定创建一流所的三步战略。首先,在城区最繁华的王府大道征地6000平方米,奠定发展的基础;继尔,修建200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树立律师事务所的高大形象;第三,完善配套设施,美化所内庭院。营造温馨和谐的气氛。三步发展战略实施到位,律师事务所形象铸造完美。站在钟祥城区最繁华的王府大道上,律师办公大楼雄伟壮观,步入律师大楼院内盆景栩栩如生,花卉争奇斗妍。省厅一位领导莅临该所指导时发出感叹:中南仅有!湖北独有!
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杨玉喜十分注重软件建设,注重队伍形象的塑造,注重对执业律师的培养教育和锤炼。他对全所同志强调:张飞卖秤砣,货硬,人更硬。为了塑造高大的律师形象,为了锤炼执业律师队伍,建所伊始,该所即制订了26项规章制度,使全体执业律师有章可循。十年来,全所执业律师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钟祥市委、市政府多次授予该所人民最满意政法单位、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省司法厅多次授予全省文明服务窗口;律师教育整顿先进单位;县域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全省司法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三、诚信为本,服务于民
二十六载的律师生涯使杨玉喜律师养成了诚信为本,服务于民的良好习惯。他常说: “小信诚、大信义、信则立;服务于民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民方能自立。”无论是对上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还是他的服务对象,他都能做到坦诚相待。领导视他为知已,当事人视他为朋友。钟祥市委一位主要领导多次说:“老杨不仅是律师的楷模,也是我们大家做人的榜样。”
“诚信执业是生命线,依法执业是高压线,服务于民是底线。”是杨玉喜倡导的所训。他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取决于优良的服务形象和过硬的服务质量。为了督促律师诚信执业,他设置了诚信服务监督卡,结合案件回访促使执业律师增强诚信执业观念,养成诚信执业习惯。为了督促执业律师树立服务于民的观念,他设置了案件评查制度,一年两次案件评查,有执业律师、监督员共同参加。一案一评,每人必评,不断提高执业律师为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水平。
面临不断深化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面对伴随改革的深化而产生的新的社会矛盾,杨玉喜律师经常思考执业律师如何找准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帮助的结合点、切入点。群体性上访、突发性事件、企业改制重组时刻纳入他的视线,市委、市政府经常听取他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谋求政治安定大局,共创钟祥的社会和谐,为了加快改革的步伐,他每年有30个以上的工作日为市委、政府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二00六年,钟祥一大型企业改制,数百名群众到省政府上访,使改革陷入僵局。杨玉喜律师赴外省办案,市委分管工业的领导一天数次打电话请他返回钟祥,共谋良策。他日夜兼程返回钟祥,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消化了矛盾,平息了纷争,改革顺利进行。市委领导说:“老杨一回来,我们心里就踏实了。”
坚持社会效应为首, 当社会效应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宁可牺牲个人利益,也要保全社会效应。这是杨玉喜律师坚持的又一原则。执业二十多年,他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余件,减收30余万元。面对特别贫困的当事人,他还自己垫付打印费、交通费。2006年,柴湖镇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步行40余华里到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找杨玉喜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当他得知老人的儿子、儿媳在交通事故中丧生,年仅17岁的孙子因而辍学外出打工,数月中音讯全无,老人寝食难安,度日如年。杨玉喜律师先安排好老人的食宿,继而详细询问老人的孙子外出时的有关情况,断定其孙仍在河北保定市内。当晚,他与保定市公安局联系,第二天又自费赶赴保定。在保定市公安机关的支持协助下,历时三天找到了在餐馆打工的老人的孙子。这就是基层执业律师的形象!这就是基层执业律师的奉献!
尤为难能可贵的是,执业26年的杨玉喜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26年中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堪称执业律师的形象楷模。
王锦红律师事迹材料
王锦红,女,汉族,1969年11月出生,1992年华中师大法律系毕业,中共党员,1993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鄂州市工会妇工会执委、鄂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执业委员会副主任。
王锦红律师执业十多年来,政治意识强,职业道德优良,执业行为规范,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协组织的活动,全局观念强。2006年度,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演讲比赛,她作为律师界代表,不顾自身工作忙,和比自己小得多的弟弟妹妹们同台竞技,并且获得了较好名次。同年8月底,由湖北省律师协会与湖北电视台共同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湖北赛区选拔赛”,王锦红律师作为我市代表队队长,当时正在湖南办案,直到晚上十点才忙完手头所有工作。为了能参加比赛,她连夜驱车几百里赶到武汉驻地。同队代表受她精神鼓舞,在第二天比赛中发挥出色,一举夺得全省第六名的好成绩。她的表现,得到了有关评委的高度赞誉。
王锦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鄂州市某企业将一船舶承包给个人,一随船职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液体碱灼伤造成双目失明。陈某多次找企业要求工伤赔偿,该企业均以该船承包给个人为由不予理采。陈某万般无奈,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王锦红律师了解这一情况后,毅然决定对陈某进行法律援助,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她先是要求陈某做工伤工残鉴定,然后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再到法院上诉,经过多轮次的申诉答辩,最后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终于为陈某讨回了公道,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王锦红律师了解到该企业经营不景气,属当地政府扶持企业,于是做通陈某工作,不要要求企业拍卖船舶,而是协调当地政府,让企业一边经营,一边赔偿。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不仅使援助对象陈某十分满意,也使该企业和当地政府十分满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王锦红律师常说,一名优秀的律师不能没有社会责任感,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要站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政治高度,实现律师的社会价值。2005年,我市某市场发生一起事故,一市民被砸伤。伤者家庭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闹事,工作人员被打,闹事人员被带到派出所询问,调处工作陷入僵局。王锦红律师接案后,通过深入了解,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法律宣传和利弊分析,终于使一件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意外伤害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维护了政府形象。南浦虹桥是我市2004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因天气十分炎热,施工方虽然采取措施,在清晨和晚上施工,但还是有一名民工中暑死亡。死者同乡及亲属几十人赌住施工方不准施工,并扬言要到市政府门前去讨说法。市政府有关领导指派王锦红律师协助处理此事,王锦红律师接受任务后,迅速拟定解决方案,一是建议施工方果断将死者亲属安置在宾馆,稳定他们的情绪;二是召集双方协调解决方案;三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确定赔偿项目,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通过参与者共同努力,最终使这起工伤事故得以顺利协商解决,不仅使双方满意,而且也得到了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王锦红律师业务精通,办案认真负责,赢得了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每年担任的法律顾问大部分是续聘多年的顾问单位,而一些新加入的顾问单位大都是慕名前来主动聘请的。如湖北中鄂制漆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港资占98%的股权。自1997年至今,王锦红律师一直担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多年来,无论是谈判还是诉讼,无论是咨询还是建议,她都尽最大努力为维护公司合法经济利益服务,均能出色地完成任务,而且无一例败诉或谈判失败。鄂州城投公司每年的业务量都很大,公司老总在了解了王锦红律师的情况后,主动约见王锦红律师,聘任其担任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王锦红律师在业务工作中,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不违规办案,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周到,能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不违规约见司法办案人员,无请客送礼之行为。与同行关系融洽,从不诋毁他人。对待晚辈,更是身体力行,不吝赐教,赢得了鄂州司法界的一致认可和尊重。
许宏才律师事迹材料
许宏才,南嘉土地上一知名律师。初次打交道的人,都认为他貌不惊人、才不压众,黝黑的皮肤,瘦小的身躯,很难把这个人与面前这座气派的律师楼联系起来。然而,就是他,用自己瘦小的肩膀扛起南嘉律师事务所的重任,并且用自己的大胆睿智把南嘉所建设得颇具规模,成立三年来一年一个台阶,个中变化奥妙何在?
奥妙之一:重文化建设、以理念建所。文化的力量就在于它能够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律师文化不仅是涉及律师整体素养能力的提高,也是涉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高效发展、是否具有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重要力点。基于这种认识,在办所理念上,就要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最佳的契合点,以实现双赢。红金龙有一句著名的广告词:思路决定出路。作为南嘉所的领头人,他的思路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南嘉所的前途。2004年12月国办所整体转为社会中介组织,彻底断奶后,如何解决合伙组所的问题?许宏才就大胆提出把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放在首位,从高标准建所的思路得到了全体合伙人的赞同,他要求全所人要把事务所是作为自己的事业来追求,每个人要穷尽一生的精力去实现这种理想。通过近三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理念是办所的基础和核心,如果没有这种理念支撑,事务所就无法存在下去,更谈不上发展。方向明确了,但接下来的路既艰辛又坎坷,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开办经费、律师事务所变更、建所的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一系列烦琐而艰巨的事务在前面挡着。为了实现一个共产党员的价值,为了嘉鱼律师事业的发展,也为了几名年青律师的前途,许宏才同志没有退缩,办公场所,他一处一处地打探,注册资金、开办经费,他一笔一笔联系落实,变更文件他一份一份起草,规章制度他一条一条地制订,每天看到的是他忙碌的身影,匆匆的脚步。经过二个多月的奔波,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以新的形象屹立在嘉鱼新区。几分耕耘,几分收获,在许宏才同志的带领下,如今的南嘉所,办公面积达400平方米,人均办公面积达60多平方米,办公设施齐全,在咸宁市堪称一流;如今的南嘉所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在全县好评如潮;如今的南嘉全体律师,以崭新的面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称赞。南嘉所宛如一朵奇葩,开放在南嘉土地上,为全县人民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切成绩的取得,与许宏才的重文化建设,并不遗余力地抓律师文化且亲历亲为分不开的。为了提高自己和全所律师的业务水平,许宏才每年带领全所律师认真完成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业余时间还撰写论文,为律师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全部精力,其撰写的论文《浅析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本质特征》获得咸宁市律协二等奖。
奥妙之二:尽已之所长、为政府参谋。许宏才同志常说,作为一名人民律师,肩上扛的是道和义,要以服务中心、服务人民为己任,要用自己的所长参好政议好政,为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县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其次才是个人的利益。单纯地追求利益,我们就会失去信任,这种因小失大、本末倒置的事是绝对不能做的。许宏才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在办案中、在工作中总是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为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二00五年,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整顿年,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许宏才同志带领全体律师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场整顿中去。因为他的率先垂范和身体力行,南嘉所顺利地通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验收。也是这一年,嘉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律师顾问团,许宏才同志光荣地被聘为政府顾问律师,此后他积极地投身于党和政府的顾问工作中,在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诉嘉鱼县人民政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许宏才同志以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积极为县委、县政府出谋划策,得到县领导的高度评价。2007年,嘉鱼县发生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李某驾驶大三轮牵引王某的小三轮在途经官桥镇时将公路旁的一位老人撞倒且被小三轮拖了几十米远,二人发现撞人忙将老人藏匿于路旁的草丛中后逃离现场,后经路过的行人发现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老人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将二人抓捕归案,公、检、法三家对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却对王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争议很大,迟迟不能定案。为此,受害人一方组织100多人到政府闹事。嘉鱼县政法委召集政法机关有关人员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展开讨论研究,虽经多次讨论仍有很大的分歧,未能最终确定。为正确对本案定性,政法委领导又连夜召集律师参与对本案的讨论,在讨论会上许宏才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力排众议,据理力争,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观点,会后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最终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使得本案顺利提起公诉,此事赢得了政法领导的高度评价。为响应嘉鱼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招大商、大招商”的决策,地处嘉鱼县开发区的新街镇为了解决农副产品的加工问题,决定引进农副产品加工厂,但就征地补偿问题与宏伟氧气站迟迟不能达成协议,因此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进程,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此时,氧气站的毕老板找到了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并提出了98万元的经济补偿。许宏才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力劝毕老板以嘉鱼经济发展大局为重,最终双方以18万元补偿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毕老板自愿放弃了高达80万元的补偿要求,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得以顺利引进,此事的解决推动了新街镇招商引资工作进程,为其他拆迁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奥妙之三:关注弱小,共谱和谐。王丽萍,一个因工伤残的弱女子。因为所就职的企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作中把手指头削断了。为了争取应得的伤残费,王丽萍先后找过单位、妇联……该去的地方都去了,但没有任何人伸出手来帮助她解决这个问题,到处碰壁几乎绝望的她经熟人介绍,也抱着试试的心理,她来到了南嘉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许宏才。面对一个弱女子无助的目光和渴望的求援,许宏才没有任何推辞,当即决定免费为她讨回公道,并亲自承办这个案子。经过许宏才二个多月的奔波,王丽萍就职的单位全部承担了她的医疗费,且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一万元,王丽萍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拿着自己千辛万苦讨来的待遇,王丽萍感谢之心无可言诉,非要拿出1000元钱感谢他。许宏才婉言谢绝了她的好意,只说了一句:将来有困难就来,记住这是你们的家。朴实的话让王丽萍破碎的心温暖如春。从此,她以自己的现身说法,为和自己一样的弱势群体做宣传,让大家走进这个温暖的家,说说自己的麻烦事。这就是许宏才律师对弱势群体倾注的关心。对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过来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许宏才同志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积极指派有经验的律师办理,并经常关注办案进程及办理效果,还安排援助律师撰写了办案心得体会在全县进行交流。对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弱势群体案件,则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减、免律师费用,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收获总是要付出的,在许宏才的努力下,南嘉所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成为嘉鱼县人心中的避风港。
奥妙之四:事业至上,追求无悔。许宏才属于那种干一行就一定要干出色彩的人。他认为一个领头干事业的人,不是靠嘴去说服人,而是凭实干去征服人。这一点,所有知道他的人都清楚。他的妻子很清楚地记得一件事,有一天,妻子偶而路过,就上律师楼看看,一上楼,正看到许宏才正趴在地上铲地面的污垢。妻子笑着调侃:你在家连手都不打湿,怎么在单位还做这勤杂工的事?许宏才就是这样,从不以主任自居,而是把南嘉律师事务所当作自己一生的事业,执着地追求着完美,不放过一点细节。为了办好南嘉所,他既是一名主任,更是一名勤杂工,大到事务所的管理,小到厕所的卫生,他都事无巨细必躬亲。如此带头焉不服人、如此治所何不兴旺?只是在他的追求中,亏欠家庭的太多了,每当他踏着夜色回家,看到已熟睡的妻儿,他满怀内疚。为了让自己跳跃的生命饱蘸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追求和渴盼,他只有对妻儿说声抱歉,然后又一心扑在工作上。追求自己的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再辛苦也无怨无悔。有付出就有收获,从业15年来,他经办的案件,总是让当事人信服,没有一例出现反复,他也因此赢得了当事人的好感,赢得了口碑 ,赢来了荣誉,他连续7年被评为司法系统先进个人;南嘉事务所在他的带领下,先后得到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好评。
一个心中有宏伟目标的人,一定是个有宏大力量的人,一定会将事业做得更大更强。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我们相信,许宏才带着南嘉律师事务所飞得更高。
关于许宏才律师执业情况的综合材料
许宏才,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中共党员,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同年开始执业。现为咸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维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宏才律师,职业道德优良,忠于法律,有使命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在办案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
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接受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认真完成每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及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在办案中没有违规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行为,没有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
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遵守行业竞争规范,没有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
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规定的期限、时效及与委托人的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事务,及时客观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委托事项,诚实无欺,对可能出现风险对当事人如实恰当的陈述。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无与他人勾结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业务能力强,有能力承办复杂、在当地有影响的法律事务。法学理论扎实,勤于学习思考。业有专攻,精通金融领域的法律事务。
遵守执业规范。依法取证、依法执业,无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据虚假法律意见书的行为。在执业中无为了追求胜诉而故意曲解法律,或勾结法官的行为。无包打官司的行为。
案件档案齐全。结案及时归档,档案内容齐全,能反映律师办案的过程。没有结案不归档或无档案的情况。
收费合理。执业中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等故意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对在办案中的其他费用,按实际费用和当事人清结,无超额收取当事人办案经费的行为。
陈俊律师事迹材料
陈俊,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出生,一九九八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系,同年分配进入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的前身——仙桃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同年取得律师资格。二OO二年担任副主任,二OO四年六月担任主任。担任律师期间,陈俊律师多次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仙桃市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陈俊同志从业十年,无愧十年——十年间无一起当事人投诉!不仅如此,其在业内好评如潮,法官称其为人正直、业务精湛;当事人称其办事扎实、为人平和……。陈俊律师办案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在一个“人”字上,用他的话说:“要做律师先做人,要做一个善良的人,一个诚信的人,一个勤勉的人。”陈俊同志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
扶危济困,帮贫助弱——一个善良的人。一九九九年七月,仙桃市杨林尾镇一七旬老头带着两个孙子找到了陈俊律师反映一件事:其子因抢劫被判十一年入狱,服刑九年,期间,老伴去世,儿媳改嫁,只留下两个孙子(一个十二岁,一个十岁),天有不测风云,其子就在出狱的第二天帮助监狱架电线时被电击死,监狱同意赔偿,但要求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赔偿数额!陈俊律师接待此事后,便请示主任,免去其代理费,提出交二百元的路费,老头答应了,说要回家筹集。可半个月过去了,老头再也没来找陈俊律师,陈俊律师便心神不安起来:“为何老头不来找我了呢?难道我的要求过高了?”细细一想,莫不是老头筹不齐200元的路费!难怪那老头听说要200元的路费时面露难色,仿佛间又看到了两个小孩无助的眼神,“要是七旬老头突然死了,那两个小孩咋办!”陈俊律师想到这,二话没说,骑上摩托车,赶到五十公里以外的杨林尾镇,由于当时也没有联系方式,陈俊律师走村窜户五天,地毯式的搜寻,才找到那个七旬老头,办理了委托手续后,独自一人乘车到沙洋将案件的起诉、应诉、和解、执行程序全部办结,当陈俊律师捧着赔偿款再次找到老头时,老头热泪盈眶,带着两个孙子“扑嗵”一声给陈俊律师下了一跪……
恪尽职守,诚实守信——一个诚信的人。二OO六年十月,陈俊律师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杨某带了160万现金去十堰赌博,被十堰市公安局抓获并且在《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十堰市日报》曝光、转载,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受理此案时,当事人正刑事拘留,当事人的父亲告诉陈俊律师,这160万有很大部分是当事人四处挪借的,家里的人都被当事人东挪西借搞得负债累累,关于外界欠当事人多少钱就不得而知。陈俊律师与当事人的父亲办理了委托手续,收取了2万元的路费和辩护费,约定无论当事人债权多少都不应收费,因为与本案无关。此案陈俊律师从仙桃至十堰往返九趟,行程一万四千多公里,历时三个月,最后在其有力的辩护下,法院依法判决其缓刑!出狱的当天,当事人及其朋友才说出其要求缓刑的目的——外界欠当事人债权高达九百多万元,如不能缓刑,则债权丧失殆尽!并且,就在出狱当天,债务人还款五十万元,当事人隆重宴请陈俊律师,并将十万元推到陈俊律师跟前,说:“这是先期给的,后期到帐后结算!”陈俊律师谢绝了:“我既与你父亲签订了合同,就应依约办事,你的债权不是案件标的,我不应收分文!”满座皆惊,对陈俊律师及律师行业刮目相看!
勤于学习,业务精湛——一个勤勉的人。湖北黄石一家上市公司拖欠湖北迈亚公司货款九十七万元长达四年之久,此案几经周折,诉讼后湖北迈亚公司胜诉,可一直不能执行,原因是黄石公司的帐户全是空头帐户,房产、地产都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受理此案后,很多律师和法官都认为此案是死案,但陈俊律师不依不挠,通过钻研《公司法》、《证券法》,敏锐觉察到虽然上市公司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但其子公司应与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摸查半年之后,理清其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债权债务,以申请代位执行查封了子公司的帐户。成功的为湖北迈亚公司执行回八十五万元的货款!
陈俊律师先做人,后做律师,再做好律师的事迹不胜枚举,执业十年,磨砺十年,今天的陈俊律师已将做人的道理广泛融入做律师中,其律师业务日益扩张升华无疑不彰显出其人格魅力!今天我所推崇他,也是号召于大律师能将其“要做律师先做人”这一道德理念能融会贯通、广而布之!毕竟,善良、诚信、勤勉是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也是律师业能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
谭平律师事迹材料
谭平律师,男,38岁,现任恩施自治州政协委员、常委,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主任。
谭平律师199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先后在湖北方捷律师事务所、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以来始终以身作则、严以律己,把服务于社会、忠诚于律师事业作为人生的首要目标,兢兢业业、诚信服务,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在律师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一、职业道德优良,诚信服务。
谭平律师执业以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富有使命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
执业中,他对当事人诚实无欺,如实向当事人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依法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纪律,严守防线,规范执业
作为恩施州律协常务理事,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积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谭平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在办案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没有违规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行为,没有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
谭平律师执业以来,依法取证,依法执业,无伪造证据、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或出具不实法律意见的行为。在执业中,不曲解法律,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从无包打官司的行为,并要求全所律师杜绝该类行为。
谭平律师执业以来,立案规范,结案及时归档,内容齐全,从无结案不归档或无档案情形;收费合理,从不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尽力为当事人节约开支,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谭平律师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遵守行业竞争规范,没有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次在律师事务所、律协会上呼吁在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互信调解机制,对承办案件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进行诉前、诉中、庭后、执行环节的协调、调解,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力。
三、加强管理,提升形象。
谭平律师自2004年任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来,提出以制度管人,建设规范所的目标。建立、健全和完善了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监督等十余项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了对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和对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提高了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使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和队伍建设跃上了新台阶,得到恩施州司法局的肯定。
四、树立大局意识,服务中心工作
谭平律师在执业中,紧紧围绕恩施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好法律参谋,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2003年10月至2007年10月,恩施州委、州政府确立以“恩施城区清江防洪库岸整治”为契机,加强城市建设,提出“美化恩施、亮化恩施”,大打“城市建设攻坚战”,对恩施城区沿清江两岸进行“清水走廊”一、二、三期建设。城市建设涉及拆迁户众多,湖北施施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恩施市政府、市建设局的委托,全程参与有关拆迁活动,谭平律师多次主持本所律师召开论证会,认真调查研究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向他们宣传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的意义、作用、目的和安置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次指导并向州市领导汇报,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做到“阳光拆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做到了四年拆迁建设中,无一个拆迁户上访。四年来,恩施城市变美了,恩施州政府每年十件实事之一(亲水走廊建设)都得到了实现。五年来的专项拆迁法律服务,谭平律师谱写了和谐篇章,得到了恩施州委、州政府和恩施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五、业务能力强,办案水平高。
谭平律师先后担任政府机关、烟草系统、工商银行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承办了一批影响较大的民商案件,如:2005年,恩施州烟草公司系统随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其用人制度发生变化,劳务派遣工到期后面临失业的局面,全州烟草站230多名员工采取过激手段要求解决工作待遇,否则停秤收购烟叶。谭平律师在调查情况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报到州委、州政府,引起州委领导高度重视,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在州烟草公司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并采纳谭平律师的建议,积极稳妥地解决了该群体性问题。
六、勤于学习思考,争当学术带头人
谭平律师勤于学习思考,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除积极组织全所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和疑难重大案件讨论活动,还积极参加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全国律师论坛和全国律师协会在济南组织的“环保研习班”、省律师协会在武汉大学举办的“死刑案件辩护技能班”等研讨活动和理论学习活动。谭平律师始终认为,作为一名从事专业服务的律师,专业水平的提高,理论素养积淀和知识的更新是责任心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学术带头人,为保证始终处在行业的前列,在学习上他从未放松过,他利用挤出来的空闲时间完成了《论合同的解除》、《论商品房的包销行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等论文分别被《律师世界》、《武汉审判》刊登,其中《也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一文获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被收录论文集出版。他还在所内设立奖励制度,鼓励年轻同志参加司法考试,并要求实习律师、执业律师认真参加全省律师业务培训,撰写法律论文并组织评奖,增强了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
其模范带头作用,使得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学习风气渐浓,除参加每月组织学习例会外,青年律师也发表论文不断。
七、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作为一名成功律师,谭平律师兼任了诸多社会职务,并积极通过多种形式为“和谐恩施”的发展建言献策。谭平律师积极参加州政协会议和各项活动,在“两会”期间向州政协提交提案多件,其中《污水处理TOT提案》、《空气污染防治提案》、《预防青少年犯罪提案》,受到恩施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他多次参加恩施州政协组织的常委视察,如“网吧管理”、“两路建设”等视察活动。他从没把参加这些活动当作负担,而是作为不断完善自我、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应尽之责。
谭平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坚持参与州领导信访接待日值班、两会委员热线电话接听、接访及“恩施普法网”网上律师值班活动,义务解答法律咨询;数次参与社会慈善机构倡导的爱心募捐; 2007年7月至10月,谭平律师先后在利川白杨镇、恩施市聋哑学校进行义务法制讲课;组织本所律师参加农民工及弱势群体的维权活动和法律咨询活动;带领律师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中,2005年至2006年,就外出务工人员谭某伤残补偿费一案,他自费往返恩施--汉川数次,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湖北电视台专题报道。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谭平律师的不懈努力,使他先后多次被评为恩施州优秀律师,十佳律师,二00七年元月被省司法厅表彰,荣立三等功。
严格自律、诚信执业、荣誉胜过利益,是谭平律师的执业追求。执业十几年,谭平律师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诚信为当事人服务,关注百姓,不愧为执业律师的榜样。符合“十佳律师”标准,特推荐其参与湖北省“十佳律师”的评选。
吴华平律师事迹
吴华平,男,1976年7月出生,湖北天门人,1998年毕业于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历,1999年从事于律师职业。现系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吴华平律师执业近十年,忠实从事律师职业,执着追求公平正义,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胜、以诚取信。办理案件一千多件,有多名被告人被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举办法律讲座十多场(次),为诸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多次被评为市优秀律师。
一、坚持信念,崇尚法律,为社会和谐稳定尽心尽力
吴律师担任地方各机关、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十多家。在担任市规划管理局法律顾问期间,为全市城市规划、项目论证及重大社会事务决策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深得领导信任。2007年8月,受天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设计院对陆羽宾馆及周边地块的老城区用地规划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程序将设计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周边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由于事关重大,老百姓对此又极为敏感,吴华平律师从大局出发,又立足自己律师这一社会角色,准确制定了一套既符合法律,又兼顾情感的听证方案。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居委会代表等列席,对听证过程进行监督,站在利害关系人的角度,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设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敌视对立情绪,增强了对政府的信任感。在吴华平律师的指导下,市规划管理局成功召开此规划编制听证会,为下一步拆迁工作扫除思想和法律上的障碍。在担任市商业局法律顾问期间,他投入巨大精力为该局下属的诸多国有企业改制出谋划策,解决了很多棘手的问题。作为市烟草公司的法律顾问,一开始公司就将一债务纠纷案件委托他代理解决。由于债务人身份复杂,又事隔多年,名称和注册登记几经变更。他通过调查取证,迅速锁定债务人。在即将进入诉讼程序时,债务人主动上门要求和解。没过多久,债务就全部得以偿还,使一起遗留多年的积案得以圆满解决。
此外,吴华平律师有着很强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参与市政府信访接待过程中,在把握大局的同时,积极维护信访人的利益。遇到法律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他还牺牲休息时间,无偿跟踪服务,深得市领导的赏识。
2004年天仙一级公路施工期间,在第三标段设立项目部的武汉某知名建筑公司与潜江某公司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由于事关重点工程进度,市领导相当重视。加之潜江某公司欲用两辆货车拖走机器设备一走了之,情况万分危急。吴华平律师代理该案后,立即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当即受理,裁定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吴律师力争用事实证据为武汉某知名建筑公司挽回不良影响。他多次寻找当年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分项工程施工人员,多次查阅基建图纸资料,核实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向法庭提出了充分详尽的代理意见,最终为武汉该建筑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律师的天职是崇尚法律,努力让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决不是去一味迎合当事人。2006年10月,吴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刘云山涉嫌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几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都对犯罪事实一概予以否认。但吴律师通过向侦查、检察机关了解案情,与被告人所述大相径庭。吴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被告人在撒谎,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揭发当事人的犯罪,本不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但出于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的尊重,他还是选择了说服自己的当事人。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被告人终于第一次向外人承认是自己撞死了他人。此时,离开庭仅有2天时间了。鉴于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吴律师及时申请公诉机关向法院建议采取“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此案。公诉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其意见又被法院采纳。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得到法院认可,被宽大处理,判处缓刑。后来,被告人对人讲:“要不是吴律师,说不定我还在牢房里呆着呢!”吴律师这一尊重事实、崇尚法律的工作作风和对当事人负责的工作态度,也得到了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一致好评。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除了勤奋敬业,专业功底扎实外,还需要有诚信意识,绝不能使当事人从自己所信任的律师身上感到法律的悲哀,让公平正义打了折扣。近年来,律师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有些律师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案件,而吴华平律师始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清正廉洁,诚实守信,他接手案件的当事人不是慕名而来便是回头客,他的案源一直呈稳中有升的良性发展态势。
二、扶贫济困,奉献爱心,为捍卫弱者权益不遗余力
吴华平律师常说:“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我就要做一位人民的律师,为群众尽力办好每一件案件”。他是这样说的,也是努力这样做的。亲身经历过贫寒和疾苦的他,对贫弱群体有着一种本能地同情和奉献之心。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无论是正常代理和辩护的案件还是法律援助案件,他都能一丝不苟,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充分掌握相关证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无论是胜诉和败诉的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使每个当事人对他的服务和做人都表示满意。他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因为是免费代理而怠慢每一个当事人,也没有因为是援助案件而不认真。他对那些贫弱群体耐心热情,服务细致周到,真诚服务。他看到当事人大都家庭贫寒、经济困难,就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设身处地,排忧解难,不能让他们在应得的法律帮助中再受到贫穷。
2001年盛夏的一天,一位面容憔悴、步履蹒跚的中年妇女来到律师事务所,一进门就痛哭流涕。吴律师将其劝说扶坐到沙发上,递给他一杯茶水,这才稳定了她的情绪。原来这位妇女的丈夫触电死亡,作为责任人村委会不赔分文,两个子女均未成年,正在读书,这使她原本窘迫的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她先后找有关部门处理均未能奏效,最后经人指点抱着一线希望来到律师事务所。吴华平律师知道办理此案耗时费神,但他还是毅然免费接下了来,并于当天携妇女一同乘车到老人居住的偏僻村庄。由于其丈夫当场触电身亡,没送到大医院抢救,也没进行法医鉴定,所以没留下触电身亡的直接证据。在向村里的邻居和当地村组织了解情况时,可邻居们都怕惹麻烦,谁也不愿作证,但吴律师没有灰心,他一蹲就是几个小时,其朴实之风感动了当地群众,周围的人们纷纷找他诉说情况。在获得相关证据之后,吴华平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事后该妇女流着泪感激万分,对吴华平律师说:“你真是我们一家人的救命恩人!”。本来此事就此可以了结,但他仍放心不下这位家人,又先后两次深入那偏僻山村,了解回访,体察老人,并与乡政府联系给她争取救济款。该妇女情不自禁地逢人就说:“吴律师心眼真好!”。
吴律师用实际行动切实地履行了“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公平与正义,律师应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让经济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社会责任”这一诺言。十年来,他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五十余件。只要是贫困的当事人找到他的,他都是尽其所能给予帮助。尽管目前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分设,但他仍一如既往地承办着援助案件,为捍卫弱者权益奉献爱心。